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12〕32号
颁布日期:2012-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朔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朔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4月中旬到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集中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

(1)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2)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6)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7)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8)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9)“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10)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11)整合重组煤矿主体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扯皮的;

(12)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非法转让证照的;

(13)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不报和整治不力的;

(15)未按要求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队伍、机构不健全、水文资料不清楚、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16)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按规定完善以及运行不正常的;

(17)煤矿复工复产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签字和批复的;

(18)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非法违法用工,不能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9)建设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以及试运转到期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5)尾矿库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运行的;

(6)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7)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4)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5)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6)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

4.建筑施工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和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或不能正常操作的。

6.危险化学品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

(1)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或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

(3)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

(1)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工艺进行生产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4)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5)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全市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制订下达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动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区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负责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负责人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垂直督查和指导,在联合执法和行业督查中,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能范围内的问题,要依法从快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督查阶段(8月)

市政府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县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县区进行督查检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关闭情况及违规违章行为整治情况,检查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每一个步骤,对查处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违规违章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单位,实行“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挂牌督办,把打击和治理责任做到“三落实”(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落实到位,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大力营造氛围,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肃各项工作纪律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兼顾,建立长效机制

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落到实处。要分阶段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并于9月15日前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马建平耿志艳

联系电话:0349-2220016传真:2220016222002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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