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已经4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忻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工作任务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3〕4号)文件精神,使转型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负责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统筹推进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负责本区域内民营经济转型发展推进工作。

第三条全市年生产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铁精矿粉企业,参股煤矿的民营企业或参股人,年发运能力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运销企业(简称民营经济转型主体)要按照“一矿一厂、一企一业”的要求新上一个新兴产业项目或非资源型产品项目。所上项目要在2013-2015年内开工,最晚在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

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要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可以单独投资也可与其它企业共同新上项目,但民营经济转型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至少要达到5000万元。

第四条2013至2015年,相关县(市)项目开工数分年度要分别达到确定的转型发展项目任务的20%、35%、45%(按累计进度考核);项目开工后,单个项目分年度投资额最低分别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50%、30%(按累计进度考核)。

对2012年以来立项,现仍在建设的未投产项目,可作为民营企业转型项目进行考核。

第五条转型项目开工数达到任务数(相关县、市转型项目任务数见附表)时得基础分100分;固定资产投资额每投资1亿元得基础分60分。超减完成任务时给予加减分,其得分加计在市重点项目考核得分上进行统一考核。

1、转型项目开工率的考核。

完成项目开工数记基础分100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时按开工率计算分值。

开工率得分=×100分

2、转型项目投资额完成率的考核。

(1)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最低投资限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的:

投资额完成率得分=×60分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时:

投资额完成率得分=×60分×120%

属于省、部委、国家级发文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投资额完成率得分基础上分别加分20%、30%、50%;不达年度投资进度时,在投资额完成率得分基础上减分20%。

对于忻府区、定襄县、偏关县没有转型发展任务的3个县(区),其得分取其他11个县(市)转型项目开工率得分的平均值。

3、相关县(市)要积极按期按要求完成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规定的工作任务。如提前并按要求成立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的县(市)加10分,若不能按期按要求成立的减10分;如提前并按要求完成民营经济转型发展五年规划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县(市)加10分,若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的减10分;如提前并按要求完成协调领导组安排布置的日常工作任务的县(市)酌情加5—10分,若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的酌情减5—10分。

第六条通报公示制度。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民营经济转型发展项目进展情况,并在报纸、电视台进行公示。

第七条约谈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转型项目进展缓慢、进度滞后、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在服务转型项目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严重影响项目建设情况的,由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条民营经济转型发展任务考核分值由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考核计算,并将结果抄送市重点项目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市重点项目考核组对此类项目的考核以此为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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