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忻州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
为了处理好节能与发展的关系,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决定建立节能量交易机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强化能耗目标控制,完善节能考核体系
树立全市节能降耗一盘棋思想,把降低单位能耗作为主攻指标,市节能领导组依据省下达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结合各县(市、区)上年度万元GDP能耗、能耗结构以及当期GDP增长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并根据能耗指标测算下达用电控制目标。对于县(市、区)年度内新投达产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当年万元GDP能耗目标的项目,市节能领导组下达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指标时不予考虑,由县(市、区)通过压缩存量能耗和实行能耗交易来消化完成。
二、发挥经济调节作用,实行能耗交易机制
为解决高耗能行业和新上项目能源消费对全市节能目标完成的影响,实行能耗量交易机制。
(一)对于新上高耗能项目超指标增加能耗、高耗能行业增加产量超指标增加能耗、措施不力造成能耗总量增长快于GDP增长能耗的县(市、区),均应通过能源消费量交易来消化解决,具体的交易办法是:1、转出、转入县(市、区)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转出县(市、区)按转出能耗数量(吨标准煤)向转入县(市、区)划拨交易资金,其标准按每吨标准煤100元执行。3、市政府按转出、转入调整后的能耗总量及由此计算的单位GDP能耗考核县(市、区)政府。4、当供求不平衡出现需要转出的能耗量多于能够接收消化的能耗容量,致使部分县(市、区)需要转出的能耗量难以成交时,市节能主管部门将不平衡部分作为待处理能耗处理,并将有关县(市、区)需要转出消化的能耗量及折算交易金额通知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县(市、区)财政要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金额上缴市财政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节能量交易资金专户,将节能量交易收入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先进技术推广、节能产品普及应用等节能方面的支出。5、探索完善能耗交易市场化制度,扩大交易范围,搭建能耗交易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
(二)对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国家、省行业限额标准的企业,超限额的能耗量通过能耗交易来解决,具体交易办法是:1、转出、转入企业属同一县(市、区)区域时,经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交易;转出、转入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区域时,经双方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交易。2、转出企业按转出能耗数量(吨标准煤)向转入企业划拨交易资金,其标准按每吨标准煤250元执行。3、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进行考核时将剔除交易转出部分能耗。4、当供求不平衡出现超能耗标准需交易的能耗量大于能够接收消化的能耗量,致使部分企业需要转出的能耗量难以成交时,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将作待处理能耗处理,有关企业根据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的需转出能耗数量及折算交易金额的通知向县(市、区)财政局(节能量交易资金专户)上缴资金,用于节能方面的专项支出。
三、建立能耗和电耗双向考核机制,完善用电量调控体系
严格控制万元GDP电耗,适时准确地对用电量实施监测控制。1、强化用电考核机制,将万元GDP电耗控制在与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相匹配范围内。按照能源消费量与电力消费量协调增长的原则,依据县(市、区)的能耗总量指标科学测算县(市、区)的全年用电量指标。2、建立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及时监控全市用电情况和企业生产及用能情况,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月度用能网上直报。3、建立市级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及时掌握高耗能行业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电耗情况,及时掌握新上项目实际投达产情况并作为电力目标调控依据。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保障调控措施落实
完善节能考核目标体系、实施能耗预警调控、建立能耗量交易机制,是加强“十二五”节能管理的新举措,有利于建立节能调控长效机制,促进节能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全市一盘棋、责权利相统一,解决县(市、区)间节能基础不平衡问题;有利于促进县(市、区)更加审慎地新上单耗较高项目,科学控制增量;有利于调动县(市、区)压缩存量能耗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能耗监测控制体系,及时掌握重点能耗企业生产和用能情况,及时掌握新上项目实际投达产情况并作为能耗目标调控依据,实行季度预考核和红黄绿三色预警,对被红色预警单位适时启动调控程序,对能耗、电力增长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较严重的县(市、区),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对手续不完备的违法违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依规监控管理;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全市和县(市、区)能耗增量承受能力,严把项目审批关。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县域间耗能量交易工作;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做好电力目标调控;节能监察机构要强化适时监控,依法保障节能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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