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运政办发〔2009〕77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运城市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是为了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快捷、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2.1指挥体系
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4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对全市的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未达到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但达到本预案Ⅲ级、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主要依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援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特殊情况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2.2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运城日报社、侯马车务段运城站、国网运城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运城办事处、移动运城分公司、联通运城分公司、电信运城分公司、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信息统计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宣传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7个专业组(详见8.1《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3主要职责
2.3.1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
(4)指导、监督、协调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它地区支援;
(7)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8)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9)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3.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联系电话:2660952)。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传达与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市民政、国土、水务、农委、卫生、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救灾工作指导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
2.3.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所需物资的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统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会同有关单位审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协调落实相关资金。
市经信委: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它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市监察局:负责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市财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督促县级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抢修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确保公路交通畅通。
市水务局:承担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
市农委:负责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市审计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
市粮食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粮油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食药监局:负责灾区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
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抢险、救灾、防疫人员、物资的空中运输。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震害评估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团市委: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负责对到达灾区的社会救援力量进行管理和调配。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侯马车务段运城火车站: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抢修恢复辖区内被破坏的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人员抢修辖区内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指挥部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金融机构为灾害提供必要的现金供应、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为救灾资金的划拨搭建“绿色通道”,维护灾区金融秩序稳定;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运城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移动运城分公司、联通运城分公司、电信运城分公司:负责指挥部临时通信工作,保障救灾工作通信传递畅通。
运城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运城支队、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重建。
2.3.4市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工作组,分别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各专业组组长由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按照民政部颁布实施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预报、分析、评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单位灾害信息的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侯马车务段运城火车站、团市委、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紧急转移灾民安置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侯马车务段运城火车站、国网运城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移动运城分公司、联通运城分公司、电信运城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及市场价格的监管;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救灾职责履行情况;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察、审计工作;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单位: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
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各种救援、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地震局、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运城办事处、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制订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支持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行政、政策、信贷、保险工作。
3灾害预警、预防
3.1灾害预警
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加大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力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报告市指挥部。
3.2灾害预防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预警后,迅速建立并加强应急值班。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预警情况,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好可能受灾区域人员转移动员、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发动志愿者参与救灾等工作。
4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20%以上;
⑤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4.1.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县(市、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单位沟通确认灾情,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单位。
4.1.3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紧急转移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请求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单位、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和支援。
在组织应急救助的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协调行动。
4.1.4响应结束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结束Ⅰ级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单位。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15%以上20%以下;
⑤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4.2.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县(市、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单位沟通确认灾情,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立即启动Ⅱ级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部门。
4.2.3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灾害救助物资;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积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在组织应急救助的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协调行动。
4.2.4响应结束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定结束Ⅱ级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单位。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不足20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10%以上15%以下;
⑤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4.3.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县(市、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单位沟通确认灾情,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单位。
4.3.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在组织应急救助的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协调行动。
4.3.4响应结束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确定结束Ⅲ级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单位。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5%以上10%以下;
⑤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4.4.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县(市、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相关单位。
4.4.3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在组织应急救助的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协调行动。
4.4.4响应结束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结束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确定结束Ⅳ级响应,报告市指挥部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单位。
4.5灾情报告
4.5.1灾情初报
县(市、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5.2灾情续报
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4.5.3灾情核报
县(市、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级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4.5.4旱灾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灾情核报。
4.5.5灾情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受灾范围、受灾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4.5.6灾情会商
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国土、水务、农委、气象、地震等单位进行灾情会商,有关单位应主动提供灾情信息。
4.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种类,及时与相关单位会商,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5后期处置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
5.1灾后救助
根据灾区受灾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同时,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范围和力度。保险行业协会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开展生产自救。
5.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民政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需救助情况的核定和评估,并商财政部门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撑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地震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时,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及防震要求审定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根据各县(市、区)受灾情况合理安排、及时拨付。
(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配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积极申请省级和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6.2物资保障
(1)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各单位依据职责和标准开展工作,经信部门重点做好医药用品的储备和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重点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商务部门重点做好方便食品、饮用水的储备和保障工作,粮食部门重点做好粮油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2)发改、经信、民政、商务、粮食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救灾物资出现短缺时协调企业组织应急生产。
(3)发改、经信、民政、交通、商务、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方案。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商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民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气象、地震等单位要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各单位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6.4救灾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查灾救灾必需的交通装备和灾情采集与信息报送设备。
6.5人力资源保障
(1)建立健全全市民政系统灾害信息网络,加强民政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每村、每社区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传递与管理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为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突击骨干作用。
(3)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农村和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预案的学习培训,每年应组织灾害管理人员进行预案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等知识的培训。
(3)市指挥部要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释义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中所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单位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受灾县(市、区)和单位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报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也应根据实际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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