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的通知》、《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理办法。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执行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运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运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运城日报、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3)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

(4)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后勤保障。

(5)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6)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粮油供应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3)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油的进口。

(4)市经信委:做好铁路运力调度,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5)市公安局:维护粮食加工、调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6)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疫情,确定因灾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发放免费供应的粮食。

(7)市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公路运输。

(9)市农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努力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市内产需的基本平衡。

(10)市工商局:加强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市质监局: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2)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13)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4)运城日报:根据市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粮油信息,有效影响社会舆论。

(15)运城军分区: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调驻运解放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6)武警运城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协调驻运武警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2.4.2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运城日报、运城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

2.4.3市场监督监管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

(1)监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3)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5)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卫生的监督检查。

2.4.4粮源调拨供给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组织应急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应急粮食的接运工作,保证运输畅通。

(3)制定粮库、粮食加工厂和供应网点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监督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监督检查应急粮食加工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5)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

2.4.5资金核算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1)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应急物资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需要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的审核和清算。

(4)清算应急粮食占用贷款。

(5)落实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5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督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本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县(市、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涉及到我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重大(Ⅱ级):在省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较大(Ⅲ级):在一个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一般(Ⅳ级):在一个县(市、区)城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后,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Ⅰ、Ⅱ级先期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4.2.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指挥部。

4.2.3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

4.3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时,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内网)报送。

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在2小时内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4应急处置

4.4.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4.2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0时、16时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10000吨、市储备油5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0)请求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3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市、区)储备粮。如动用县(市、区)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指挥部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5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市委宣传部要按照市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6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里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城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市、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半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市、县(市、区)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粮油市场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重点保证中心城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垣曲、平陆、夏县部分灾荒频繁县以及其他缺粮县动用市储备粮需要。要根据应急需要,在现有储备粮库存中,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面粉、大米储备和小包装食油储备,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及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县(市、区)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粮源充足、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具体应急加工企业布局确定,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单位另行确定公布。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省级部门和市指挥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都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附则

7.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7.2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5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根据全市粮食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8附录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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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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