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长治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条例》的缔约国。为确保我国于2014年6月前达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实施方案》,确保我市尽快达到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要求,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前,完成下列各项能力建设目标任务: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我市口岸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卫生、环境保护、畜牧兽医、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共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市卫生局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制订本部门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细化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实施。
(二)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物资储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经费投入,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建设。
2.卫生部门要加快高等级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充实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开展重点菌毒种检测工作,规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等实验室建设,提高重点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监测能力和水平。
3.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市、县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统筹科技资源,加强研究和创新,提高检测能力。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分别建立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微生物检测室以及P2实验室,拓展微生物检测,建设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应急检验检测体系。
5.林业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完善疫病网络直报系统。
6.各辐射防护相关实验室监测能力要达到标准,具备监测各类核辐射的能力。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各级卫生、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调查、信息共享、共同处置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风险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可持续综合防治机制,加强源头防治,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3.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警监测运行管理制度,定期研判疫情形势,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
4.卫生、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突发疫情、病原、信息和诊断方法;要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为基层配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现场所需的快速检测、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设备、设施,加强储备与调用。
3.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与网络报告,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与应对处置能力。
4.农委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快速反应、监督查处等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
5.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动物检疫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水平。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各级环保、安监、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数据,提高检测预警能力。
2.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依托大中型企业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评估及等级备案工作。
3.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源档案和数据库,实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口岸核与辐射、生物、化学等有害因子的监测和排查,建立核生化应急专家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卫生、环保、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监管等多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提升卫生应急核心能力。
2.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成市、县(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加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开展市和县(市、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3.安监部门耍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4.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托非政府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分级分类建设应急管理队伍和应急处置队伍。
6.林业部门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建设,加强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7.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针对与我市通航的地区的疫情流行情况及世界卫生组织疫情通报要求,开展对口岸预防、抵制、控制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及突发事件核心能力建设。
9.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抓紧实施,务必在6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与工作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装备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处置机构必须的检验、检测设施和设备,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督导检查。
卫生、环境保护、畜牧兽医、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对照《条例》要求,组织进行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的核查,梳理出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