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宝政办发 〔2012〕22号
颁布日期:2012-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宝鸡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对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减轻市民采暖经济负担都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对供热计量改革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和严格的督察考核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城〔2008〕19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供热计量改革目标

2012年采暖期前,实现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达25%、2013年达到35%、2015年达到50%,2020年全面实现以热计价收费。其它建筑2013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

二、供热计量改造范围

1.市、县、镇范围内,凡采用集中供暖但未采用分户计量的建筑物,均属供热计量改造范畴。

2.利用天然气壁挂炉、地源热泵、电取暖的建筑物,不在供热计量改造范围。

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指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

1.2011年11月20日以后,新建建筑(除利用天然气壁挂炉、地源热泵、电取暖建筑外)必须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在竣工验收时,将供热计量装置是否合格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或经验收计量设施不合格的建筑物,不予验收,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供暖。

2.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已经竣工验收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物,经市住建局专项验收合格后,由供热企业按时供暖,以热计价收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2012年采暖季以后不予供热。

3.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建筑物(除利用天然气壁挂炉、地源热泵、电取暖建筑外),全市有计划组织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实行分户计量,以热量计价。

4.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指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

1.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费用由中省财政补助18元/平方米(补助政策到期后,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2.其它既有建筑物,2013年10月底全部自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以热量计价,2013年采暖季前未能改造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不予供暖。

3.2011年11月20日以后,凡申请集中采暖的既有建筑,须安装合格的分户计量装置,否则不予受理。

五、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分工负责,扎实推进

为强化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敬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长生、市规划局局长杨锦辉、市住建局副局长高峰为副组长,各县区主管副县区长、高新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为成员的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督导检查进度,扎实有序推进。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报建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对已建成的新建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已验收备案的新建建筑物,逐步组织实施改造。对不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设计、监理、施工的相关单位予以处罚。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核发有关工程建设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单位和人员追究其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加强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加强对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供热企业以热计价收费。

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积极配合,负责做好本辖区供热计量改革的宣传发动,扎实有序、切实有效推进工作。各县政府负责本辖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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