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灌溉渠道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灌溉渠道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的通告

汉政发〔2014〕22号

为加强水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灌溉渠道输水畅通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灌溉渠道等水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严禁在灌溉渠道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堆放、倾倒秸秆、垃圾、土石料等杂物和废弃物;严禁在灌溉渠道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塘、修坟;严禁向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禁止一切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水计划或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执行配水调水工作。灌区群众要自觉遵守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的用水管理制度,严禁拦、截、提、霸渠道供水,严禁在渠道内随意架设抽水设备、撬砸斗闸门,严禁在渠堤开口、挖洞、闸挡引水。

三、各级公安、环保、水利部门要维护灌溉渠道安全和供水秩序,依法处理侵占、损坏水工程设施和向渠道内倾倒垃圾、秸秆及偷排污水等危害渠道安全的行为。对于聚众闹事、辱骂、殴打水工程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落实重点渠段和重要水工程设施的巡查、值守责任,设立渠道工程保护警示牌和标志,进一步加强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在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灌区所在地县(区)、镇政府要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制度和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将灌溉渠道等水工程设施的污染治理纳入考核范围,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办法,引导群众主动维护灌溉渠道用水秩序和供水安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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