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三、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动员、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中等学校的适龄学生率先献血。

四、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五、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采供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医疗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本办法制定的奖励与处罚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各级财政、价格、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广、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开展有关无偿献血、预防与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和公益性宣传。广泛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献血和血液知识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七、血源、采血和供血实行统一管理。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心血站实施。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八、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为方便公民献血,血站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或者其他适宜的场所停放流动采血车或者设立固定采血点以及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九、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志愿献血预备队,公民自愿报名参加。血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登记造册,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在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向血站自愿应急献血。

十、任何适龄献血的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可直接到采供血机构及其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或登记。

十一、血站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符合献血条件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采血技术操作规程,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须对献血者的隐私予以保护。

十二、公民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到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提倡公民捐献成分血液。

十三、公民无偿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十四、采供血机构开展采供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应对献血公民进行健康检查;

(二)采血前核对献血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采血必须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采血技术规范进行采血;

(四)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给予销毁;

(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六)血液的采集、分离、检测、包装、储存、运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十五、无偿献血公民享有下列优先用血的权利:

(一)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内和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四)献血累计1000ml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五)无偿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后,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用血票据到市中心血站核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异地用血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市中心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十六、无偿献血的公民,血液检验不合格的,可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十七、荣誉军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者凭本人身份证、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可优先用血。

十八、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全血和成分血的收费标准,收取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用血费用)。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血费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配血等费用。

十九、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十、医疗机构必须规范输血技术,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保证输血安全。

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二十一、实行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项分为:“渭南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渭南市无偿献血促进奖”、“渭南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和“渭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

二十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在组织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在同血液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成效显著的;

(七)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捐物;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其他为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二十四、雇佣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伪造、涂改、转让有关献血或用血证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五、采供血单位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或向医疗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限期整顿,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临床用血的储存、包装、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医疗机构为用血者提供虚假用血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九、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本办法自2013年2月5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2002年3月渭南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渭政法〔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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