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农牧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农牧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4〕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农牧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9日

阿勒泰地区农牧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区各类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农牧业救灾资金),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牧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减少农牧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农牧业生物灾害。

(一)农牧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农牧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救灾资金,是指地区各类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牧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牧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牧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牧业生产者,包括农牧业、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农牧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苗木、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费用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费用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牧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苗木、种畜禽费用及生产设施修复费、功能恢复费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费用等;

(六)农牧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费用等。

(七)农牧业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生产救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根据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阿勒泰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行办发〔2012〕119号),当自然灾害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时,行署启动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后,各县(市)可申请地区农牧业救灾资金,由各县(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地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申报内容包括:农牧业灾害名称、农牧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各县(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县(市)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地区主管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地区财政部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地区主管部门建议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农牧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及灾害发生紧急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各县(市)财政部门接到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县(市)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对于补助农牧户的资金,应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农牧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地区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各县(市)应加强对农牧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救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牧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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