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3]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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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做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认识
办理审议意见,是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重要职责。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相关机构负责人要强化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相关机构负责人是审议意见办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调查研究、亲自督查检查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并亲自审阅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落实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
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要按照职责,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审议意见后,呈送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转交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承办。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转办、督促、检查和指导。
承办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办理任务后,要尽快组织人员进行办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征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会议讨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承办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开展工作。
三、确保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实效
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高效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实情,找准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和答复。对审议意见提出需要落实解决的问题,有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要作出工作规划;确不能办理的要作出说明。
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提高审议意见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承办单位要及早安排、尽快办理,为办理各环节工作和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留有余地。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延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
(2013年8月29日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严格审议意见办理程序,增强审议意见的处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情况的报告等会后形成的认为需要办理落实的意见。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会议发言进行综合整理,提出常委会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报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形成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其他时限要求应按其时限要求办理),将研究处理的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常委会。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处理的情况和结果、今后工作的思路和措施、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原因等。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定。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检察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之前,应征求自治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相关情况组织调查或视察。
第六条因情况特殊,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的,可向主任会议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告,但延期报告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对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退回报告机关要求继续办理,继续办理的期限为两个月。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工作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常委会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积极办理的,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表示不满意的,应当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二)不如实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常委会对重新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应当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拒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机关提出质询。
第九条常委会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必要时,可发出常委会督办函进行督办,或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督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人负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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