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区治理整顿不规范社会用字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地区治理整顿不规范社会用字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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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地区治理整顿不规范社会用字活动的通知
吐地行办传〔2012〕2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修改后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整治和净化语言文字环境,经行署研究,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开展社会用字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一)街面用字。包括街面各类商店、餐厅、娱乐场所等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橱窗用字、菜单、价格表、服务内容,街道路名牌、站名牌、电子显示屏及标语用字等。
(二)机关用字。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牌、公文、布告、标语牌、板报,墙报、证书、公章、稿纸、信封、印章、锦旗、宣传栏、学习园地、上墙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收费项目、价格表等用字。
(三)学校用字。包括各大、中专(师)院校,中小学校的校名牌、上墙的规章制度、宣传牌、板报、标语、墙报、板书、教案、笔记、考卷、布告、教室、办公室科室牌,校内宣传标语用字等。
(四)公共场所用字。包括车站、影剧院、公园、娱乐场所等的牌匾、广告、指示牌、行车时刻表、介绍说明、标语用字等。
(五)报纸、影视用字。指电视台、报社公开发行的报纸和公开播放的电影、电视屏幕用字。
二、治理整顿的内容
已被简化的繁体字;自造的简体字和1996年已废止的第二批简化字;异体字,残缺字和错别字;拼写错误的汉语拼音,维汉文翻译错误,维、汉、外文大小不一致,不符合书写规范的、排列顺序错误的所有文字。
三、治理整顿的标准
(一)规范汉字的标准
1、简化字,以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199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3、社会用字的书写行款应是: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二)汉语拼音的标准
1、汉语拼音字母,以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2、使用汉语拼音,应当遵守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1996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三)规范维文文字标准
依据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出版发行<现代维吾尔文学语言正字正音词典>的通知》(新政府〔1997〕70号)为标准。
四、治理整顿的时间、要求和验收
(一)治理整顿的时间
1、各县、市要在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0日完成治理整顿社会用字工作。
2、地、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的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至9月31日。
(二)治理整顿的要求
1、全地区治理整顿社会用字工作在地区迎接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2、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协调好公安、工商局、城管、教育局、税务等部门工作,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高标准严要求。
3、各县(市)在工作中要有不规范用字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要有限期整改通知单的存根,要有工作纪实录像带,要有工作的方案和总结的文字材料。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验收
地区迎接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将成立街道社会用字验收组和单位社会用字验收组,负责验收各县(市)治理整顿社会用字工作情况,验收采取下列方式:
第一,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查阅相关的资料、工作照片和录像带。
第三,进行实地检查(详见《评估标准》)。
第四,地区迎接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向全地区通报各县(市)治理整顿社会用字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政府和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市)语言文字委员会负责社会用字规范、翻译审核工作,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县(市)语委会的工作。
2、各县(市)及有关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认真领会、贯彻通知精神,做好自检和迎检工作,为净化我地区的社会用字环境做出贡献。
3、各县(市)政府要依法加大社会用字检查力度,治理整顿不规范社会用字,做到令行禁止,使语言文字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逐步改善我地区社会用字和党政机关民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为迎接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打好基础。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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