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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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乌政办〔2013〕26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近期,我市原北园春蔬菜、水果一级批发市场搬迁,蔬菜索证索票率降低,蔬菜质量安全隐患增加。当前,正值露地蔬菜将大量上市之际,为保障我市蔬菜质量安全,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蔬菜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大蔬菜产地环境的监管。各区(县)要结合“三品”认证工作,全面开展产地环境的普查和监测,对于产地环境不达标的,要严格划定禁止生产区和品种,在划定区域设立相应的警示牌,落实禁种禁销的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各区(县)要在辖区范围内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逐步完善农资打假工作长效机制。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蔬菜生产过程的监管。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加大对种植场(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农产品生产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管理意识。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帮助和支持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综合防治技术,推广统防统治,完善生产记录档案,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
(四)严格落实基地准出制度。各区(县)要加大对辖区各生产基地所设立检测点的管理,规范蔬菜生产期间的日常检测工作,同时完善出证管理,确保各基地生产的蔬菜能够凭检测合格证明上市销售。
(五)认真做好“三品”认证工作。坚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积极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申报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强证后监管,强化认证产品标识管理,落实质量抽检、产品公告、市场监察、企业年检、应急预案等监管制度,抓紧完善退出机制。
二、加大对蔬菜批发市场的监管
(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各区(县)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蔬菜抽检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农牧局报告,并对不合格农产品先行采取控制措施,一旦结果得以确认,立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开展溯源调查。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区(县)要督促辖区内的各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有关要求,索要并查验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对于无质量合格证明但有原产地证明,能够说明其来源的农产品,经市场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后可入场销售,而对于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同时又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农产品,要一律禁止入场销售。各区(县)要加大此项工作监督、检查和落实,对拒不执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各区(县)要督促辖区内各农贸市场、超市、酒店等农产品经营单位,逐级索要并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于不凭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加强蔬菜产品溯源管理。各区(县)要督促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蔬菜购销台账,标明来源、品种、进货时间、产地证明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同时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将进入本市场销售的蔬菜类农产品的详细来源、检测结果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布。要加强对各批发市场所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的管理,建立质量安全证明流转台账,详细记录质量安全证明的来源和出具去向等信息。凡弄虚作假或因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对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力度
(一)规范农产品检测站(点)工作。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范区(县)、乡(镇)、村、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早夜市等农产品检测点开展自律性检测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完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
(二)加强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各区(县)农业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生产、流通领域蔬菜类农产品开展例行抽检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蔬菜类产品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提高蔬菜类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区(县)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宣传力度,对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检测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在监督检查中,及时搜集并上报工作信息,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对查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要注意立足于维护消费安全和促进产业发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普及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科学知识。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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