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11〕34号
颁布日期:2011-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3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1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畅通与安全,促进首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市存在的车辆超限超载突出问题,通过治理,使我市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并逐步建立反应灵敏、运转协调、覆盖完整、管理长效的治超工作机制。

三、工作机构

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双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张志烈、王在善、王兆祥、徐限忠、邵喜国、石立新、祁伟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卸载场地的建设,称重设备、卸载机具的配备;负责依法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进行检查,组织路面的流动巡查;加强对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的管养,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上桥点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限高、限宽及限重的明显标志;对每天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和登记,并向乌鲁木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对违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进行处罚,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五)国土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石、采矿、货物分装场组织和个人的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

(六)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七)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对经检定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合格证;对发现计量不准的,及时校正。

(八)安监部门:应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

(九)市发改(物价)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治超工作。

(十)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治限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和好的做法和经验,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要向社会公布治超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一)市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五、工作步骤

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1年1月—2月)。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宣传活动,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整治政策众所周知,营造整治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百日整治阶段(2011年2月—4月)。

公安、交通、行政执法、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联合集中整治,严肃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确保全市道路桥梁设施尤其是城市交通主动脉的完好畅通。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4月以后)。

治超工作由集中整治转为日常性治理。对各相关部门的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源头监管职责,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扼制在源头。

(二)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力度。1.禁止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2.在城市主要出入路段建立治超固定检查站点,严格对出入乌鲁木齐市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进行卸载或分装后才能放行,坚决做到不卸载(分装)不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又二次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从严处罚;被查获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物品装卸、保管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的,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费用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对车辆超限超载严格处罚。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超载车辆,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紧密配合,互通情况,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在城市主要出入路段固定检查站点,严格对出入我市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发挥移动检测设备的作用,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设置流动检测站,消除管理盲区。公安交警及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市区。主城区内,公安交警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道路监控设备,采取定点监控与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监控过往车辆,发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强化宣传,充分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治超工作的目的在于彻底根治超限超载顽症,必须得到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车主、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治超工作的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宣传工作,在继续抓好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推进治超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特别是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三)规范治理,树立治超文明形象。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治超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超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于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对检测后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必须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如应当罚款处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避免连续处罚、重复处罚。要规范操作文书,落实好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树立行业文明执法形象,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四)健全机制,长效管理。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将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转为日常管理工作,注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连续性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定期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议,建立治超工作联动机制,健全完善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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