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援疆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犁州援疆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伊州政办发〔2011〕4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伊犁州援疆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援疆项目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伊犁州援疆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新一轮援疆工作已全面启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点多面广,并纳入对口支援省市综合规划(规划已经批复)的打捆项目,视同立项批复;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单体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审批权限进行管理”的援疆项目审批意见精神,为加快建立援疆项目绿色通道,确保工程实施进度,伊犁州发改委会同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审批范围
(一)城乡住房、干部和专业人才培训、省统筹和其他项目中的补贴、奖励类的项目等,不再办理立项手续。
(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基层组织、转移就业培训硬件建设、援疆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周转房等项目,由受援地发改委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项目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县市发改委审批,报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和州发改委备案。
(二)援疆试点县霍城县发改委办理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报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和州发改委备案。
(三)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霍城县5000万元以上)项目经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审核后由伊犁州发改委审批。
(四)与国家投资捆绑使用且整体报批、整体实施的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项目审批程序
(一)立项和可研审批程序。县市发改委向伊犁州发改委报送请示,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州教育局、卫生局等)。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附上县市项目审查情况,由州主管部门将意见送州发改委。
2.资金证明。国家补助资金需出具相关文件;当地配套资金由财政局出具证明;援疆资金由市(区)援疆工作组出具证明,并由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盖章确认。
3.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的审批意见。主要审核项目规模、援疆资金、列入援疆综合规划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伊犁州发改委审批。
各县市发改委要会同江苏各市(区)援疆工作组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制定项目审批细则,规范援疆项目管理。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援疆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待自治区援疆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自治区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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