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路建设砂石料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路建设砂石料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迪政办发〔2009〕12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路建设砂石料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9〕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随着我州交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路建设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加,部分企业和个人不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序、非法开采和乱挖滥采砂石现象十分突出,一些不符合砂石料质量要求、没有合法开采手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料场也进行非法开采经营,导致私挖乱采地段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安全生产隐患突出,逃漏国家规费现象严重。为规范我州公路建设砂石料场的管理,降低砂石料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公路建设用料供给,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公路建设砂石料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砂石材料料场的规划选定,必须由各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原有的公路沿线砂石资源、料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关闭非法开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采料场,共同选定准采范围后,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管理砂石资源,严禁非法私采乱挖。公路建设砂石材料必须通过检测试验,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采用。
二、为加强对公路沿线公路建设砂石资源管理,从发文之日起,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砂石采料场。
三、对公路建设砂石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销售。既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调动经营业主的积极性,又要杜绝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行为,降低工程造价。
四、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采单位必须对开采范围按规定进行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努力将开采砂石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除公路建设以外的工程建设砂石料场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迪政办发〔2009〕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随着我州交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路建设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加,部分企业和个人不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序、非法开采和乱挖滥采砂石现象十分突出,一些不符合砂石料质量要求、没有合法开采手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料场也进行非法开采经营,导致私挖乱采地段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安全生产隐患突出,逃漏国家规费现象严重。为规范我州公路建设砂石料场的管理,降低砂石料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公路建设用料供给,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公路建设砂石料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砂石材料料场的规划选定,必须由各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原有的公路沿线砂石资源、料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关闭非法开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采料场,共同选定准采范围后,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管理砂石资源,严禁非法私采乱挖。公路建设砂石材料必须通过检测试验,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采用。
二、为加强对公路沿线公路建设砂石资源管理,从发文之日起,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砂石采料场。
三、对公路建设砂石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销售。既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调动经营业主的积极性,又要杜绝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行为,降低工程造价。
四、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采单位必须对开采范围按规定进行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努力将开采砂石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除公路建设以外的工程建设砂石料场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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