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红政发〔2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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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云政发〔2012〕16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小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小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小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小煤矿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推进我州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进小煤矿机械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对煤矿机械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小型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信息化、自动化、规模化发展之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和引导小型煤矿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大力推行机械化改造。
(二)推行小煤矿机械化是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必由之路。由于受资源条件制约,目前全州小煤矿开采方法落后,大部分煤矿采用炮采工艺,工人作业过程中由于劳动强度大,容易因为疲劳而引发各类事故。非正规开采易导致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采用机械化开采可以促进采煤方法的规范,同时井下作业人数大幅减少,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减小。作为全州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井下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技能低,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能力差。通过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可以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不断提高全员文化素质和技能,有效增强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能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是煤矿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发展机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多项措施,以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为重点,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动小型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机械化开采,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小煤矿安全发展和生产能力提高。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后三年,积极推进和提高我州小煤矿采煤、运输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2013年,列入省级规划和全州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全面启动,2014年全州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2015年底,全州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改扩建、新建、异地接替矿井必须同步推行机械化改造。
1.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改造。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3.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三、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技术原则
推行煤矿机械化,按以下技术原则规划:
(一)采煤机械化
推行采煤机械化的煤矿应简化生产布局,合理集中,系统简单,推广一井一面或一井二面的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超过二个采煤工作面(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
规划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煤层厚度≥0.8米、地质构造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的煤矿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新建煤矿均应实现采煤机械化。各煤矿应根据煤层厚度、结构、倾角、顶底板岩性等赋存条件要素,资源保障程度,坚持实事求是和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工艺、推广普采。
1.厚度0.8米左右的煤层可选用螺旋钻或爬底式采煤机,优先选用综采工艺。
2.对煤层稳定且厚度在0.8米~1.5米的,规划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地质构造简单的,可选用滚筒采煤机为主要配套设备的薄煤层综采工艺或普采工艺,一个采煤工作面达产。规划能力21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可选用滚筒采煤机、刨煤机为主要配套设备的薄煤层综采工艺,规划能力21万吨/年~45万吨/年的煤矿,一至二个采煤工作面达产,规划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布置二个采煤工作面达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超过二个采煤工作面)。
3.对煤层稳定且厚度在1.5米~6米的,煤厚1.5米~3米,规划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可选用滚筒采煤机为主要配套设备的综采或普采工艺,一个采煤工作面达产。规划能力21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应选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其中开采煤厚3米~6米的煤层时,液压支架应有护帮装置,必要时采用超前支护装置。规划能力21万吨/年~45万吨/年的煤矿地质构造简单的,一个采煤工作面达产;规划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一至二个采煤工作面达产。
4.煤厚≥4米,难以实现一次采全高综采;或煤厚≥6米,无煤与瓦斯突出的,可选用综采放顶煤工艺。若冒放性差、安全隐患大,无法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可选用分层铺网综采工艺或顶层综采、下分层网下综放工艺。
对于有煤厚<0.8米、急倾斜、地质构造复杂、资源量不满足规划能力6万吨/年以上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列入煤矿机械化推行,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鼓励对煤层稳定且厚度在0.5米~0.8米、倾角45°以下、顶底板岩性较好的煤矿,选用螺旋钻或爬底式采煤机推行机械化采煤。
2.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煤厚≥0.8米、急倾斜、地质条件复杂等困难条件下,采用调研学习、引进合作等方式,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采煤机械化。
3.对于煤厚≥0.8米、地质构造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资源量不满足规划能力6万吨/年以上,但具备相邻重组,可增扩煤矿资源量的煤矿,煤矿企业应积极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推行采煤机械化。
(二)掘进装载机械化
推行煤矿机械化的矿井应控制采掘工作面比例,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的个数比列原则上为1:2,因开拓巷道、采(盘)区巷道施工或安全生产需要时可提高至1:3。掘进工艺应结合煤层条件、围岩类别、矿井规模等因素分析确定。
1.中型矿井全煤及半煤岩巷优先采用掘锚综合机组、综合机械化掘进机组或连续采煤机组掘进,实现掘、装、运机械化施工。岩石硬度f<6的岩巷,应装备大功率、能够实现经济截割的掘进机组,并配备后配套连续运输设备。岩石硬度f≥6的岩巷,可采用钻爆法工艺,大断面可配备液压钻车,并配备后配套连续运输设备。溜煤眼、煤仓、急倾斜中厚及厚煤层的上下山巷道掘进,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
2.煤巷、半煤巷的围岩硬度系数为2~6时,适宜选择小型综合掘进机、钻装一体机掘进,实现掘进装载机械化。
6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应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鼓励6万吨/年煤矿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选择钻装一体机掘进。
9万吨/年及15万吨/年煤矿的煤巷和半煤岩应采用钻装一体机掘进,鼓励选择小型综合掘进化机组。
21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应实现钻装一体机或综合掘进化机组掘进;地质构造简单、开采中厚煤层的矿井,应实现综合掘进化机组掘进,鼓励配备后配套连续运输设备。
6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围岩硬度系数>6的岩石巷道,鼓励采用机械化掘进,若不能实现机械化掘进,可采用钻爆法工艺,但必须实现装载机械化。
(三)煤炭运输及辅助运输机械化
煤矿井下运输是一项连续、高强度的工作,推进煤矿机械化要求煤矿积极选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矿井运输系统的技术改造,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提高煤炭运输及辅助运输机械化程度,改善作业条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1.推行煤炭连续化运输。煤矿采区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运输巷及采区运输上(下)山应选用刮板运输机、带式运输机或搪瓷溜槽,减少串车运输,实现矿井采掘工作面煤炭(矸石)连续运输,确保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当大巷运输距离较长且拐点较多时,亦可选用机车牵引矿车运输。
2.推行辅助运输机械化。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斜巷运人宜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用轨道运输的矿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煤工作面运输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牵引车运输,机械化掘进的工作面优先选用吊挂式带式输送机运输。
3.煤矿矿井应根据采(盘)区工作面生产能力设置相应的采(盘)区煤仓,煤仓的储煤量一般不小于工作面一个班的产量,确保连续运输可靠。
四、基本要求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煤矿机械化纳入本县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制定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推进煤矿机械化的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各产煤县市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技术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限制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三)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各产煤县市、各煤矿企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煤层厚度、倾斜角度、走向长度、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等煤层赋存条件以及矿压显现规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及工艺,确定实施机械化开采的方案,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确保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四)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各产煤县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建立技术服务和指导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定期研究分析煤矿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煤矿及时调整方案和改进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机械化改造顺利实施。要结合机械化改造,对矿井开拓开采布置、通风、供电、运输,排水等系统进行同步优化改造,同时,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机械化改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推进煤矿机械化的主管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是州级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州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建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督促指导,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州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二)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产煤县市要按照“企业负责、市场运作、政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县市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鼓励小型煤矿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型煤矿的信贷支持;采取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托管等方式,解决小型煤矿技术力量薄弱投资难等问题。各小型煤矿要注重发挥投入主体的作用,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保投入、保工期。对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生产能力的,可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三)机制约束,强力推进。各产煤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从产业调整、资源整合、资金扶持、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具备条件并已列入规划而不进行机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矿,禁止其整合其他煤矿或者扩储煤炭资源;对于具备条件而没有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核准(审批);对于不实施机械化改造、通过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盲目扩大规模的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要严格予以限制;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不符合有关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开采技术、采煤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产煤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机械化改造需求,采取“自身培养、校企联合、企企联合”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鼓励具备能力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实施机械化改造提供服务。
(五)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各产煤县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新形势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意义,增强煤矿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注重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加强交流,取长补短;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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