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5〕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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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
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为加快推进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充分发挥红河综合保税区作为全州“改革创新的试验田、跨越发展的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加快“一个试点、三大平台”建设的意见》(红办发〔2015〕5号)和《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红办发〔2015〕6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进出口贸易额,加工贸易额,非电工业投资,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与州委、州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考核执行情况。(详见: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表)
二、考核计分方法
(一)年度考核总分按100分计算,贸易额占80%(进出口贸易额,含加工贸易额),非电工业投资占5%,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占10%,安全环保占5%,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其他目标考核任务,如党风廉政等考核,作为必须完成项目,不占分值,完成(考核合格)不予计分,完不成(考核不合格)扣分。
(二)实行加分制,加分项围绕进出口贸易额,含加工贸易额、非电工业投资、招商引资完成等情况,加分项总分不超过10分。
三、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红河综合保税区所报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并严格界定反映在红河综合保税区范围内的情况。涉及考核的各项数据于每季度后15日内,由综保区管委会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统计局、州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二)2016年2月10日以前由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商务局、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招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确定考评综合得分,并以考评综合得分的比例作为计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依据。
(三)综合考核分数为F。F<6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再计发绩效考核工资;60≤F≤70,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按照绩效工资50%计发;70<F≤80,考评结果为基本良好,按照绩效工资60%计发;80<F≤90,考评结果为良好,按照绩效工资70%计发;F>90,考评结果为优秀,按照实际考核分数的百分比计发。
(四)鉴于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州委、州政府其他单项考核奖不再计发。
(五)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级主管及以下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核。
附件: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15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表
http://www.hh.gov.cn/info/egovinfo/list/xxgk_content/0000212122-30/2015-1110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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