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昭政发〔20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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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云政发〔2009〕7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大意义
(一)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昭通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昭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二、“十二五”发展目标规划
(二)到“十二五”末,民办幼儿园达到130所以上,招生17000人,在园幼儿达到23000人;民办小学达到10所,招生2200人,在校生达到7000人;民办初中达到10所,招生2700人,在校生达到8000人;民办普通高中达到6所,招生2200人,在校生达到4000人。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三)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鼓励大胆尝试。
(四)重点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
以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举办各类学校,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地方政府可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协议,并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转制为民办学校。鼓励合作举办或独资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盘活现有公办职业教育资源。可采取出租、出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支持。
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重点扶持、引导发展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民办学校合作办学,组建民办教育集团。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等措施,形成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民办学校在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申报科研项目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其基本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并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办落户手续。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升学、考试、就业、表彰奖励、户口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八)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赠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配发事业单位专用发票。
(九)民办学校用地和基本建设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出让的方式取得,但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在取得教育或人社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民办学校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十)建立民办教育补助、奖励机制。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和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对经审核批准新申办办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上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将给予每所50万元的建校补助;对批准新建办学规模在9个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将给予每所20万元建园补助。
市人民政府对民办普通高(完)中经省、市评估认定达到省一级或一级内每上升一个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省二级或二级内每上升一个等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民办幼儿园经省、市评定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分别给予奖励:省一级一等50万元,省一级二等30万元,省一级三等25万元,省二级一等20万元,省二级二等15万元,省二级三等10万元。评定为省三级示范幼儿园的由各县区政府给予奖励。
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用于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补助、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等。
(十一)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以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为重点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贷款业务,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育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广泛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支持个人、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引资投教。对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二)经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办学校教师可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其工龄和工资级别作为档案留存在原学校,其公办学校教师的身份不变,在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期间,工资由民办学校支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市、县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四)建立按办学成本、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的机制。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住宿费按实际成本制定。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可根据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社会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学费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十五)建立优质公办学校结对扶持民办学校制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
(十六)各县区政府要牵头成立教育、发改、财政、国土、金融、税务、公安、卫生、人社、工商、住建、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协调领导组和工作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职能部门签订阶段性及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好各项政策,落实执行措施不力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和处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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