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09〕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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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司〔2009〕13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县级司法行政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的根基。加强和改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更好地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
1.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既是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一项原则,又是具体指导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方法;既是司法行政工作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前提,也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从更宽的视野,以更高的标准,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到党委政府工作的中心和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
2.强化履行“双重职能”意识。司法行政部门既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履行“双重职能”意识,勇于探索创新,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既要认真履行维稳职能,全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又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努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体现职能特色、发挥职能作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推进县级司法行政业务整体发展
3.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工作机制,突出抓好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推进力度,提高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劳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等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建设,主动将人民调解纳入大调解格局,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着力构建以律师、法律职业退休人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为骨干力量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运用专业化的手段和方法,积极介入社会热点纠纷处置;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库,指导、参与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进一步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补贴报酬保障机制,激发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积极性。
4.突出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要充分认识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宝贵资源和财富,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律师的管理和服务,积极为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大力推行县、乡(镇)、村三级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的覆盖面;积极创新法律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丰富法律服务内容。要继续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服务企业、服务民生工作,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制定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方式,积极为村民委员会、民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和村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基层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突出抓好法律援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法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律援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规范行业性法律援助站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自愿者队伍,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健全异地协作机制,完善质量考评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突出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6.突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要以“社区矫正规范年”等各项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巩固试点工作成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健全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分级处遇机制,全面实施奖惩考核、心理矫正、个案矫正等工作,不断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排查核查、监督考察、惩罚奖励和教育矫正工作机制,认真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逐步建立起市、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严防脱管漏管;加强社区矫正法制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教育矫正、社区管理一体化机制,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
要认真履行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要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普法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加大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通过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载体,不断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提高村级组织依法办事能力和村民自治水平,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县乡政府依法行政。要创新形式,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各项司法行政业务之中,提高法制宣传的渗透力和实效性。同时,要继续履行好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规范衔接、深化帮教、强化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夯实基层基础,推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阵地建设
7.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切实抓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贯彻落实,努力把直属司法所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加强对直属司法所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运行机制的研究,使直属司法所真正成为县级司法局在基层综治维稳工作中的一支专业化力量。
8.推进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要按照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有方便群众的接待“窗口”、有法律咨询接待室、有专职人员接待法律咨询、有醒目的法律援助标识、有残疾人通道、有规范的工作台帐和业务档案的“八有”标准,着力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确保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援助申请、指派援助人员、监督援助质量、参与办理重点援助案件等职能的切实履行。
9.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要结合县级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深入研究、逐步推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公证、律师等职能资源的有机整合,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思路,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12348”舆情专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等为依托,稳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构建县域法律服务集群体系和协作机制,形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的综合优势,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四、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10.加强司法行政专业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意识,自觉地以专业化的要求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力,赢得党委政府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要结合县级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实际,把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研究制定大规模全员培训的规划,分层次、分专业、有步骤地推进司法行政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各类业务的理论探讨和实务研究,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11.加强司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把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认真研究、逐步推进。要以更加科学、严谨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司法行政工作规律性的研究,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把符合司法行政工作运行规律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规范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把每一项业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工作流程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12.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要把信息化作为加强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建立起司法行政业务信息化系统,以信息化推进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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