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4〕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覆盖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进一步健全防治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形成“五水共治”、“大气十条”、“危废和污泥全过程监管”的“水气渣”治理全面推进的格局,促进我市国家级生态市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按照《浙江省清洁生产行动计划(2013-2017)》要求,对国家级、省级固废重点监控企业,每5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对超量排放、超标排放和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持续清洁生产。到2015年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实现全覆盖;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到2017年底,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二、工作进度
(一)启动和示范阶段(2014年6月-2014年9月)。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和污泥的产生和流向底数,开展化工、印染、造纸和制革等行业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专项整治。打击、规范和服务相结合,重点治理“乱申报、乱转运、乱倾倒”现象。参与编制《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监控、处置费统一结算平台建设方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启动危险废物和污泥核查、信息化监控和统一结算工作示范。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9月-2015年12月)。完成危险废物核查、信息化监控和处置费统一结算示范,全市基本建成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监控平台、处置费统一结算平台。年产危险废物或污泥100吨以上的企业和危险废物、污泥处置单位实现信息化监控和处置费统一结算。固废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全市基本具备焚烧、填埋、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满足实际需要的污泥处置能力。全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化监管
1.落实减量化要求。根据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倒逼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单位削减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减少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量。加快推行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染化行业推广酸性废水浓缩和生产硫酸铵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造纸行业推广白水回收、工艺水串级循环使用措施;在印染行业推广废水膜处理等中水回用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加强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泥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稳定化预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泥质符合后续利用处置要求。强化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监管,确保工业废水达标纳管,从源头上控制污泥的产生量。
2.推行精细化管理。开展产生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单位核查,严格核定其产废种类和基数,完善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加强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管理,落实企业非正常工况下原辅材料和中间物料的应急处置措施。推行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应知卡制度,公示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责任。
3.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对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污泥集中处置设施或集中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区域,控制产生危险废物或污泥的建设项目建设。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或污泥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者缺乏可行性的,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污泥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4.推行处置费统一结算。积极借助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建设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处置费用结算平台,采取费用预缴、法人信用账户、存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实行运输处置费用统一扣收、定期结算,有效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的现象。
(二)实施信息化监控
1.规范贮存转运行为。督促产生单位加强危险废物包装管理,实行分质分类包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和污泥出入库称重记录。鼓励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委托方开展承运招标,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的承运方。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污泥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和船舶,委托运输污泥的,应交由具备道路水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的单位运输并实行承运车辆和船舶专用标识。加大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车辆和船舶的检查力度。深入推进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
2.建设信息化监控体系。加快建设信息化监控平台,推进企业危险废物、污泥出入口规范化建设,采用视频监控、数据扫描、车载GPS和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和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1.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重点项目和建设布局,重点实施湖州市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金属污泥处理和含铅废物回收处置等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填埋场,制革污泥、不锈钢污泥等产生较为集中的县区要建设专门的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消纳自产危险废物的同时,解决周边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出路问题。
2.统筹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泥的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到2015年,县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均要落实无害化处置去向;到2017年,建成覆盖全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工业污泥的处置设施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用焚烧方式处置污泥,禁止原生污泥直接填埋。
3.抓好危险废物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危险废物和污泥综合利用产业,实现危险废物和污泥高效化、规模化利用。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及残渣的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探索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鼓励引导化工、印染、制革和电镀集中区配套建设废酸碱利用、废溶剂回收、废活性炭再生、废包装桶清洗、含铬边角料利用和电镀污泥处理等项目。鼓励建材行业综合利用化工废渣,支持有条件的化工、建材和冶金企业参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污泥生产新型建材或路基辅料,鼓励将经预处理合格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和基质土改良。
4.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水平。加强全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能力的统筹分配,保障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加强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准入,推行污泥处置效果评估,督促处置单位提高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无害化处置成效,淘汰处置效果评估差的处置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将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生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抓好重点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许可、从业人员培训及营运车辆技术条件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刑事打击。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检查。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银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按照保障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企业运行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及时修订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价格标准。在核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污泥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取的处置费不征营业税,加快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处置单位及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上网电价等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的精神,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利用处置等环保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同时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筹资渠道。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实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等。无主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四)加强综合执法。将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纳入环境综合执法,加强日常抽查,定期开展专项行动。综合应用行政处罚、上市核查、环保信用与信贷挂钩、媒体曝光等手段,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和污泥、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等行为。
(五)增强管理能力。各县区要加强固体废物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力量。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依托环保技术机构,推进危险废物鉴定工作,鼓励社会化监测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鉴定。强化固体废物处置的关键技术、管理模式和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
(六)引导公众参与。广泛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履行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责任。试点推行危险废物和污泥重点企业年度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危险废物和污泥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危险废物和污泥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表
重点
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落实
减量化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2015
加快推行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2014-2017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泥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稳定化预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泥质符合后续利用处置要求。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2014-2017
强化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监管,确保工业废水达标纳管,从源头上控制污泥的产生量。
市环保局
2014-2017
加强
精细化管理
开展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单位核查。推行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应知卡制度。
市环保局
2014
推行危险废物和污泥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加强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
2014
严格
项目
环境
准入
对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污泥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污泥的项目建设。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2014-2017
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或污泥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者缺乏可行性的,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市环保局
2014-2017
推行
处置费统一
结算
建设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费用结算平台,实行运输处置费用统一扣收、定期结算。
市环保局
2014-2017
规范
贮存
转运
行为
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废物包装管理,实行分质分类包装。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和污泥出入库称重记录制度。
市环保局
2014-2017
鼓励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委托方开展承运招标,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的承运方,实行承运车辆专用标识。加大对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2014-2017
深入推进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的收集模式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2014-2017
建立
信息化监控
体系
加快建设市级信息化监控平台。
市环保局
2015
采用视频监控、数据扫描、车载GPS和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和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14-2017
完善
基础
设施
建设
体系
参与编制《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明确我市重点项目和建设布局。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2014
全力配合市政府完成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
有关县区政府
2014-2017
制革污泥、不锈钢污泥等产生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建设专门的利用处置设施。
有关县区政府
2014-2017
鼓励重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市环保局
2014-2017
统筹污泥集中处置设
施建设
2015年底前,完成县区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2014-2017
抓好危险废物和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
推动化工、制革和电镀园区配套建设废酸碱利用、废溶剂回收、废活性炭再生、废包装桶清洗、含铬边角料利用和电镀污泥处理等项目。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2014-2017
鼓励建材行业综合利用化工废渣,支持有条件的化工、建材和冶金企业参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2014-2017
推广利用污泥生产新型建材,鼓励将经预处理合格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和基质土改良。
市经信委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2014-2017
提高
基础
设施
运行
水平
加强全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能力的统筹分配,保障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
市环保局
2014-2017
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准入,推行污泥处置效果评估。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2014-2017
强化
政策
保障
督促各县区及时修订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价格标准。在核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污泥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2014-2017
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取的处置费不征营业税。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4-2017
加快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处置单位及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上网电价的优惠政策。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2014-2017
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利用处置等环保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同时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
市银监局
2014-2017
加大
资金
投入
要加大投入,支持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实用技术和装备技术应用等。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2014-2017
加强
综合
执法
将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纳入环境综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和污泥、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等行为。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银监局
2014-2017
增强
管理
能力
加强固体废物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力量,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依托环保技术机构,推进危险废物鉴定工作,鼓励社会化监测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鉴定。
市环保局
2014-2017
引导
公众
参与
广泛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履行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责任。试点推行危险废物和污泥重点企业年度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市环保局
20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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