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市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的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设置市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的通告

〔2014〕第6号

为有效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设置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指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I、国II柴油车。

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丽水市区环城西路、石牛路、飞雨路、328省道、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围合区域(不含上述道路,详见附图)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00至21∶00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没有环保标志、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一)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24日,相关部门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期间,对经劝导自觉驶离限行区域的,不予处罚。

(二)2014年10月25日7时起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丽水市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示意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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