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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设置市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的通告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设置市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的通告
〔2014〕第6号
为有效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设置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指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I、国II柴油车。
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丽水市区环城西路、石牛路、飞雨路、328省道、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围合区域(不含上述道路,详见附图)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00至21∶00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没有环保标志、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一)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24日,相关部门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期间,对经劝导自觉驶离限行区域的,不予处罚。
(二)2014年10月25日7时起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丽水市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行区域示意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6通告.ceb
黄标车限行区域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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