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14〕35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绍政发〔2014〕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共41项)
序
号
下放
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市级审批
权限设定依据
市级审批权限
下放的具体内容
下放范围
下放
方式
备注
1
经信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
委托
2
经信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
委托
3
经信委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
市直各开发区
委托
4
经信委
供电营业区审批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
各区、县(市)
委托
5
经信委
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
各区、县(市)
委托
6
经信委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
各区、县(市)
委托
7
卫生局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8
卫生局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
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9
卫生局
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10
卫生局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
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11
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
委托
12
公安局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
委托
13
公安局
焰火燃放许可证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
委托
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14
公安局
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
市直各分局
委托
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
15
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
委托
16
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
市直各分局
委托
17
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权
市直各分局
委托
18
公安局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审批权
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
委托
19
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2号)
除受省委托和跨区域项目的外市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各区、县(市)
委托
20
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除受省委托和跨区域项目外的市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权限
各区、县(市)
委托
21
环保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各区、县(市)
委托
22
文物局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各区、县(市)
委托
23
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商务部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商贸函〔2005〕59号)附件第二批备案登记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辖区范围内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各区、县(市)
委托
待商务部批复后实施
24
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局〈2007年第8号令〉)第7条
对实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越城区
直接
交办
25
文广局
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权限
各区、县(市)
市局
组织
县局
实施
26
文广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权限
各区、县(市)
市局
组织
县局
实施
27
文广局
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行政确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对实辖内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进行鉴定
越城区
指定
28
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权
各区、县(市)
授权
下放
29
城管执法局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
本事项设定的所有审批权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
授权
下放
30
城管执法局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
本事项设定的所有审批权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
授权
下放
31
城管执法局
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
本事项设定的所有审批权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
授权
下放
32
质监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5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进行登记。
各区、县(市)
委托
33
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行政确认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9条
市级部门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34
质监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条,《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1〕40号)第4条
绍兴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非省级备案产品(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35
质监局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辖区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各区、县(市)
直接
交办
36
交通运输局
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9号
制证、换证、补证、转籍、变更、注销、档案管理及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等事项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授权授章,委托
37
交通运输局
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9号
制证、换证、补证、转籍、变更、注销、档案管理及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等事项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授权
授章,
委托
38
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1.个体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2.受理、审核、转报、发证、送达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及以上审批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授权
授章,
委托
39
交通运输局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受理、审核、转报、发证、送达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授权
授章,
委托
40
交通运输局
涉航建筑物许可
行政许可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年第56号)
1.在规划等级为准七级及以下内河航道或者沿海五百吨级以下航道上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包括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
2.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授权
授章,
委托
原审批范围是:对规划等级为四级以下内河航道上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进行许可。
41
交通运输局
船舶名称核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
到本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船名核定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授权
授章,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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