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2015〕1号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开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零售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二)。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零售。

(二)燃放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至2月20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三、安全管理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月21日前由原批发单位负责回收。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时间和区域的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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