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着力扶优汰劣,着力挖潜资源存量,着力形成“腾笼换鸟”长效工作机制,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新的发展空间,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力争在“十二五”末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有效投资较快增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腾笼换鸟”工作力度,明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能减排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打造“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到201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比2010年下降27%以上,累计腾出用能空间15万吨标煤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3.1%,氨氮(NH3-N)削减13.9%,二氧化硫(SO2)削减13.2%,氮氧化物(NOX)削减18.6%。
(三)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温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划与计划分步有序推进“腾笼换鸟”工作。
2.盘活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一方面,调整提升存量,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土地、能耗、环境容量等空间;另一方面,严格新上项目准入标准,加快引进和鼓励“高新优特”项目落地,优化做强增量,避免将低小散工业转化为低小散服务业。
3.区别对待与统一标准相结合。根据规划功能、土地使用现状和“腾笼换鸟”推进时序,不同地块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模式或利用多种模式的组合进行土地二次建设,在市区(含市级功能区)范围内,同一模式的激励补偿方式原则上应该按统一标准执行。
4.政策扶持与倒逼机制相结合。一方面以优惠政策激励“腾笼换鸟”,尤其鼓励连片整体改造;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差别水电价格、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等倒逼机制,迫使落后产能淘汰,纠正非法改变土地功能的行为。同时,坚持以市场调节手段为主,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措并举,将以往由企业自主实施为主的单一驱动模式改为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动并重的双轮驱动模式。
二、建立健全“腾笼换鸟”的倒逼机制
(一)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征收土地闲置费、协商或依法收回、实施土地置换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规科学确定拟供应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闲置土地处置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信部门制定出台《温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对电镀、造纸、印染、合成革、制革、化工、砖瓦窑、钢铁、铸造等九大行业淘汰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环保、经信等有关部门,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开展造纸、印染、合成革、制革、化工五大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推进瑞安印染行业、永嘉造纸行业、平阳制革行业、鹿城化工行业、龙湾不锈钢行业、乐清铸造行业六大整治提升示范区的创建。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项目的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用地标准控制和安全生产评估审查,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部分产能落后和过剩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和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十二五”期间,全市淘汰电镀行业落后产能600万升;造纸行业落后产能80万吨;印染行业落后产能2000万米;合成革行业落后产能35000万米;制革行业落后产能400万牛皮标张;化工行业落后产能10万吨;砖瓦窑行业落后产能7亿块标砖;钢铁行业落后产能30万吨;铸造行业落后产能6万吨。
(三)全面推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企业,抓紧研究制订差别水价和差别用能政策。
(四)强化用能“双控”管理。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完善分级考核的“双控”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15%。重点抓好年用能千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察,组织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完善一批市、县两级行业用能强度指南,实施一批节能技改项目。依法实行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有序用电管理,逐步建立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总量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交易制度。
(五)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减排约束性指标控制,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防污染产业转移。强化污染减排考核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坚决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切实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到2015年末,全市印染、水洗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35%以上;造纸行业废水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均削减30%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60%以上;制革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铬排放量在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15%以上;现有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全行业单位产值排污量降低30%以上;合成革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削减25%以上。
三、建立健全“腾笼换鸟”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完善企业评价体系。以亩产税收为核心要素建立健全“亩产论英雄”企业评价体系。按照企业税收贡献额大小,在市区试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按照“亩产论英雄”有关规定对亩产税收较低的企业进行帮扶,争取每年帮扶1000家,至2015年帮扶5000家。
(二)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2〕76号),加快修订完善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年度实施计划,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土地产出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采用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通过企业搬迁、关闭、土地回购、提高容积率等方式,进行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节地挖潜。
(三)鼓励工业用地集中收储开发。制订工业用地集中收储的标准、范围和年度计划,采取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方式。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具体条件建造标准厂房或购买限价商务用房、商铺或办公用房供被收储企业选择,并在使用面积上按高于1:1的比例进行置换。异地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和入园门槛。为了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政府收储开发的主渠道作用,“退二进三”后规划改造区平均基准地价的确定要充分体现政府的鼓励力度,具体参照温政办〔2010〕48号文件执行。收储后的土地根据片区控制性详规和产业布局规划,优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公益性服务产业用地,用于经营性(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建设的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统一准入门槛,统一规划建设。
(四)鼓励企业“退二优二”和“退二进三”自主改造。进一步完善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和《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细则(暂行)》(温政办〔2009〕97号),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退二优二”自主改造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其中拆建后继续从事工业活动的,其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对“退二进三”自主改造企业,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功能、建设规模和临时年限委托评估后收缴土地收益金;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在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不准转让,5年后要求转让的,必须按原审批的三产用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整体转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鼓励工业用地回购流转。以下情形经业主申请,由县级政府(功能区)对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形处置到位后,按不同方式进行回购流转,并给退地单位一定的奖励,回购的土地按新的规划功能重新流转:1.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未按规定开工建设的新购工业土地;2.已按规定开工建设但难以竣工使用的新购工业土地;3.已正常生产,但产出效率较低的工业土地;4.按有关规定强制关停的工业用地;5.难以竣工使用的非工业用地。非工业出让土地和2011年2月26日之前出让的工业土地,如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已明确规定收回方式的,按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执行,未约定的,按原土地利用条件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作价回购。2011年2月26日(含)之后出让的工业土地,原则上按温委发〔2011〕23号文规定收购,即土地收购价为原出让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地面构筑物收购价按即时重置价格计算。如有特殊原因,可由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协商处理。
(六)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对于一些传统“低小散”企业集聚的区块或闲置厂房较集中的区块,按照相关规划五年内尚不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鼓励当地政府或管委会通过专业公司统一租用、规划、开发、经营,作为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科技孵化、创意产业等创业创新基地的场所,加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出台创业创新基地扶持政策,到2015年,培育创业创新基地30个以上,其中中心城区10个以上,其他各县(市)至少2个。
(七)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按规定减免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费,依法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手续;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的,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
四、建立健全“腾笼换鸟”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腾笼换鸟”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温州电力局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重点研究全市推进“腾笼换鸟”工作的重大事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腾笼换鸟”年度工作计划,经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进行上下联动,共促共推“腾笼换鸟”工作。
(二)制订配套政策。市有关部门制定以下配套政策:一是编制温州城市核心区工业区块改造实施布局规划(市规划局、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管委会);二是编制温州市区工业区块“退二进三”产业布局规划(市发改委);三是出台温州城市核心区“退二进三”扶持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四是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市经信委);五是制订温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及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六是修订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2013年版)(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七是制订关于贯彻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信委);八是落实《取水定额》(GB/T18916)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公用集团、温州电力局);九是财税支持企业“退二进三”实施意见(市地税局);十是制定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管办、市发改委)。
(三)简化审批手续。深化以“四减少”(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和“五个凡是”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涉及“腾笼换鸟”相关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尽快进行梳理,对其管理权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市发改委会同规划、工商、国土部门对温政办〔2009〕97号市政府转发的“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流程,出台我市“腾笼换鸟”项目审批细则。
(四)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把“腾笼换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结合扩大有效投资,建立“腾笼换鸟”绩效评估机制,要结合存量土地盘活量、亩产税收增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二氧化碳排放量降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降幅等一系列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财政奖励等奖励机制挂钩。
本意见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与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和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