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八条禁令》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八条禁令》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124号

瑞安、文成、泰顺县(市)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八条禁令》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地畜禽

养殖污染长效管理八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珊溪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止畜禽养殖对水源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八条禁令。

一、严禁在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由县级环保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由县(市)政府责成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未及时发现和拆除的,对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予以谈话诫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严禁“无证”养殖。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对限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要重新核定养殖规模,建立“一户一册”养殖档案,并根据养殖档案强制推行“养殖准养证”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凡在2013年1月1日以后未取得“两证”的养殖场,由县级环保、农业(畜牧)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由县(市)政府责成所在地乡(镇)政府责令关停,相应拆除栏舍建筑物;未关停和拆除的,对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禁超标排放。2013年1月1日起,对出水水质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县级环保部门强制封堵排水口,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强制采取削减总量措施;对整改到期后仍不达标的,吊销“两证”,并由县(市)政府责成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未及时拆除的,对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禁偷排行为。各级环保、农业(畜牧)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业的监管,严格巡查执法,一经发现畜禽养殖户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偷排养殖污染物,由县级环保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由县(市)政府责成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畜禽养殖户中的农村党员、村居干部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是党员、干部违法养殖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理。

五、严禁丢弃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尸体。病死畜禽尸体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及时发现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尸体行为的,对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严禁超规模养殖。一经发现超规模养殖或虚报、瞒报、漏报养殖场规模的,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市)政府责成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未及时拆除的,对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严禁违法审批。在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不得审批规模化养殖场,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农业(畜牧)、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严格把握审批、审核关;凡违法审批的,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妨碍公务。各类畜禽养殖业主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干扰妨碍公务、聚众暴力抗法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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