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 文号: ---|--- 颁布日期:1978-03-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 颁布单位: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8-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方代表也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部长
张景全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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