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文号:
颁布日期:1995-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本着加强领事关系的愿望,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二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慕尼黑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巴伐利亚州。

第三条

两国总领事馆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予以设立并进行工作。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适用于这一领事关系。

第四条

在设立总领事馆过程中,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向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平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领事关系中的问题。

第六条

双方可在各自认为合适的时候——必要时可先选择一个临时地点——开设所规定的总领事馆。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在波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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