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在中国上海设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1-10-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在中国上海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5日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5日)

(一)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在上海设立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浙江和江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为驻上海领事馆的设立和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协助。

有关两国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三、新加坡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总人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人数原则上相等。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将不胜感激。本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即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文

新加坡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告知,外交部已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第BEJ/47/91号如下内容的照会:(内容同新方来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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