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6〕103号
批转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
管线井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
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
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军
用等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
道路建设同步。
第四条管线井井盖、井圈及井体间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
更换。
第五条管线井的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管
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管线井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
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废弃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和数量等资
料报送市或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废弃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
路使用功能,也可委托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实施。
第八条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井实行定期巡
查。在巡查中发现所属管线井缺损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无
法即时补缺或修复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和行
车安全。
第九条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时,在向城
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时,也应当告知相邻
管线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应
当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
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对缺损管线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对所属管线井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有困
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
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
产权单位对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
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
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
护维修时,应当对管线井进行保护,避免井盖错位、井室损坏和
埋压。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井
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损害管线井行为和举报管线井缺损
情况的义务。
第十五条管线井产权单位未对管线井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
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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