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人行道硬化美化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人行道硬化美化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人行道硬化美化的意见》批转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市区人行道硬化美化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道路总体水平和服务功能,改善市民出行条件,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人行道硬化美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行道整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执行。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的硬化和整修应与已有硬化材料的规格、质地、图案、色彩相一致。各类停车场、市场出入口的道路硬化应能保证其功能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整修、硬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类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统一实行水泥砼硬化,其标准应能充分保证施工载重车辆的通行。建筑工程结束后,要同步考虑门前人行道路的硬化和美化,并在20日内实现与整条道路相统一的硬化、整修。沿街单位需要在门前临时停车或临时占道装卸货物的,必须加固门前人行道并负责维修。地下管线施工结束应及时硬化路面,确保安全通行。凡按规定要求实施人行道路硬化施工工程的,应到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政窗口统一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施工方案一并进行审查、认定,并免收路政批准有关费用,但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城市道路设计范围外人行道的修建,实行门前包干制度,由沿街单位负责按统一设计标准、规定出资整修。若本单位无力独自完成的,须按标准缴纳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整修。

四、凡尚未对建筑物周围、道路两侧人行道进行硬化的沿街单位,必须按要求硬化门前人行道。各有关单位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完成责任范围内的道路硬化美化工作。沿街各单位不得拒绝或不按要求完成人行道整修任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将对人行道整修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评比,根据评比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批评,并将追究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占压、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重点整治占道经营、占道市场、占道停车及机动车上人行道等现象,确保人行道美观、畅通。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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