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4〕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决定成立“苏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工作。
(二)做好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级市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标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工作。
市公安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四)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市司法局
(一)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矛盾激化引起流浪乞讨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三)指导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成为流浪乞讨人员。
市财政局
(一)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二)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市编委办公室
(一)做好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县级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劝阻流浪乞讨人员在规定的有关区域内乞讨。
市交通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指导长途汽车客运站,轮船码头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市卫生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确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救治的医院,制定基本医疗救治的标准,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三)指导市救助管理站有关人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疾病预防、基本急救医疗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
(一)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协助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核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苏州火车站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二、依法确定救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助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流浪、乞讨;因打工不着、旅游或办事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二)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在苏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三)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受助人员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主要指:来救助管理站时正在流浪或者乞讨的受助人员。
救助对象必须自愿提出受助要求,经救助管理站查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无偿提供救助;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止。
三、救助工作的区分。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是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救助管理工作。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或接受市民举报后,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受助,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对在商贸、车站、码头、宾馆等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其离开。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机构经费、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机构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市和县级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四、特殊救助对象的处置。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特殊救助对象,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危重病人的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市三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含艾滋病)直接护送至指定医院(市五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需立即给予治疗的非狂躁型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市广济医院;狂躁型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太仓市安康医院;一般的痴呆傻人员可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救助。未成年人、儿童送至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内),实施保护性教育和救助;婴幼儿直接护送至市儿童福利院。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在护送至定点医院后,护送部门应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派员前去医院核定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拨付。
五、不同救助对象的处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原籍、地址后,有直达车返回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车票自行返回住所地;没有直达车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车票自行前往离住所地最近的中转地;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住所地或中转地救助管理站门。
(二)6个月内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痴呆傻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报民政局同意,送市福利机构安置。
(三)被救助对象死亡后的处理。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和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拒不前来料理后事的,市救助管理站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会同公安部门,代理家属将尸体火化,骨灰委托殡仪馆保留一年。一年后如无家属领取的作无名骨灰处理。
六、各地可结合实际,提出做好本地区贯彻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的具体工作意见。
附件:苏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四日
苏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江浩副市长
副组长:王国祥市政府副秘书长
顾开文市民政局局长
邵斌华市公安局局长
黄炜市城管局局长
成员:胡伟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锡中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锋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济美市财政局副局长
钱建明市编委办公室副主任
汤以成市城管局副局长
袁国清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烨源市卫生局副局长
季云钢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张永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胡承伟苏州火车站副站长
办公室:主任胡伟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常秀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
成南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薛猛市城管局执法管理处副处长
朱庆华市救助管理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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