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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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泰政发[2003]2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努力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全民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明确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到2005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比例大体相当。
——做大做强骨干示范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数保持在30所左右,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2000人左右;重点建设10所在校生规模35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25个省示范专业。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中高职并举的发展方针,加强中高职之间的衔接和沟通,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建设2所职业技术学院、5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专业、3个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教育,培训45万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10万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从业人员的年培训率达到30%;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50万人次,全员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培训下岗失业人员6万人次,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三、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市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强化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统筹管理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预测和教育发展情况,认真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良好环境条件;科学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宏观结构,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整合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职业教育整体质量和办学效益。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大力举办行业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
四、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强化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提高其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和调整现有专业,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继续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选择一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全面改善专业教学条件,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实行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的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动手能力。抓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鼓励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与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加强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建设。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终身教育等多种需要。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都要设立专司培训工作的中层机构。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重视职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职业学校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不得超过45岁,中层干部的平均年龄不得超过40岁。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要建立一支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具有较强职业技能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到2005年,45周岁以下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获得本专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到2005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学历,5%以上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研究生,60%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工水平,10%以上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养50名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各地政府和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提高职业学校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不断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七、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区)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骨干职业学校建设、师资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农村成人教育经费人均定额提高到0.5元以上,由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市(区)政府和计划、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技术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政府全额统筹该项经费;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政府不再统筹该项经费。
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八、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市、快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区)。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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