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71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2004年——200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
(2004年——2006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公共卫生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构建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基础优化、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组织,加强公共卫生基础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专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公共卫生体系。
(二)以“块”为主、重在基层。要在加强卫生部门业务指导的同时,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实行公共卫生属地化管理,明确责任分工,不断推进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加强预防网络建设,有效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努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救治水平,有效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建设任务。要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划区域资源配置,构建起一个具有全面应对能力的整体框架体系。要在整体规划指导下,分步组织实施。
(五)平战结合、应急优先。着眼于长远建设,实施常态、长效管理,推动可持续的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同时,努力增强应对危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思想、预案、机制等方面做好经常性工作。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铁岭实际,以疾病预防和控制、卫生监督和检测、医疗救治为主要内容,反应迅速、设备精良、分工明确、精干长效的现代化公共卫生体系,有效预防和消除疾病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到2006年年底,完成公共卫生体系框架和重点项目建设,初步建立应急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系统,不断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
1.市、县(市)区政府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群众性危机意识教育、信息报告与利用管理等日常工作。
2.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利用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并及时处理。
(二)建立完善畅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建立指挥协调、预测预报、医疗救治、物资储备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系统。
1.保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用电话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村级疫情报告速度。
2.乡(镇)防保站(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疫情信息报告终端,形成市、县、乡三级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3.市、县(市)区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设置卫生信息科室,负责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资源状况及相关信息。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卫生信息专门科室,建立局域网。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数据收集、上报,建立基本数据库,开展分析报告等工作。
5.市、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平台,接入国家共用数据网,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局域网连接,形成公共卫生信息网。市、县两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区域内各类公共卫生数据库、数据传输、预警预报、医疗救治、指挥调度、信息发布等。
2006年年底前完成。
(三)建立高效运转的医疗救治体系。
1.建立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网络,使急救半径控制在8公里以内,保证直报后,救护车在20分钟内到达救护地。
(1)成立市120医疗指挥中心,担负辖区内日常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指挥调度全市医疗急救资源,实施医疗救护。指挥中心配备业务人员、用房和120急救电话,医疗救治信息网络系统,无线电指挥系统、1辆急救指挥车和8辆急救用车。
2004年年底前完成。
(2)建立15至20所中心卫生院急救站,按人口、地理分布,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在现有的中心卫生院急诊科基础上建成15至20所急救站,担负农村辐射区域日常救护的院前急救工作。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中心卫生院辐射区域内急、重病患者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途中监护、治疗及院内急救工作,承接周边乡(镇)卫生院转送的重症病人救治,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保证中心卫生院急救科足够的业务用房、急救运输车辆和专用通信设备,配备人员3至5人。
2005年年底前完成。
2.完善全市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
(1)在市结核病医院基础上建设市传染病医院。成为集传染病临床、科研、培训为一体的传染病防治基地,承担城区传染病病人和全市疑难重症传染病病人的收治、转运、传染病临床科研培训等任务。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3000m2,设立床位46张,医院工作人员按二级医院标准配备,设备装备达到二甲医院标准,按二级处理(加消毒)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配备污物焚烧设备和相关专用设备。建立相应的传染病专用门诊。
2005年年底前完成改建工作。
(2)各县(市)区中心医院设置传染病区。传染病区可在县(市)区综合医院内部改扩建成,也可选择1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改扩建,负责收治县(市)区传染病人、疑难重症传染病人的转诊等工作,并承担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门诊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任务。每病区设病床20张,业务用房不低于500m2,配备污物焚烧设备,按简易生化处理(加消毒)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呼吸道传染病门诊、肠道传染病门诊和其他传染病门诊。
2005年年底前完成。
(3)改造建设15至20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传染病门诊,负责辐射区域内传染病病人的门诊诊断和隔离观察及转诊。每个传染病门诊面积60—100m2,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配备垃圾焚化炉和简易污水处理系统。
2006年年底前完成。
(4)加强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医院、血站)建设,提高重点乡镇卫生院艾滋病控制能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开展主动监测,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市艾滋病防治水平。
2006年年底前完成。
3.建立市、县两级应急反应队伍。选拔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卫生专业人员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市级100人左右,县级50人左右,形成一、二两个梯队。梯队人员平时在各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承担日常工作,定期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及现场演练等培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迅速投入现场调查、疫情控制、临床救治等应急工作。
2004年年底前完成。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分别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防护用品等现场处置物资中心储备库,在市中心医院设置急救药品等医疗用品中心储备库,各医疗急救站及医疗机构建立自身所需物资的小型储备库。各种应急物资纳入全市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对紧缺物资实行适量实物储备,对常规物资实行生产储备,以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物资供应。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中心储备库。市级中心储备库常年保持20万元物资储备,县级中心储备库常年保持10万元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建立和完善层级明确、协调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预防控制能力,形成层级明确、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完善和理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职能。预防控制系统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卫生组织组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危险因素的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为公共卫生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方案,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公共卫生科学研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危险因素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乡(镇)防保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危险因素报告,实施医疗观察等疾病控制措施,协调或参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村级卫生组织实施“消杀灭”、预防接种、防病宣传教育等基本防治措施。村级卫生组织作为整个网络的基础和各种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端点,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落实“消杀灭”、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基本防治措施。
2004年年底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职能到位,完成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相关措施;2005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到位。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技术能力建设。重点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其具备对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以及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立符合国家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加强毒物检测等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对鼠疫、霍乱、炭疽、肺炎螺旋体、肺炎支原体、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病原检测能力以及对常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毒物和污物的识别能力。通过新建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满足需要,设备装备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地级基本装备标准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地方病)机构的建设,使其具备对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布鲁氏菌病、地方性氟中毒等传染病、地方病的监测与防治能力,逐步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规范和强化免疫预防服务,同时具备艾滋病病毒初筛和法定细菌性传染病病原分离鉴定能力及常见食物中毒病原鉴定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面积要满足需要,设备装备达到县级基本装备标准水平。乡(镇)防保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基本达到80—120m2,设备装备达到乡级标准水平。
2005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2005年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备配置;2005年年底前完成乡(镇)防保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置。
3.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铁政发[2001)2号文件精神配置卫生专业人员及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至2名卫生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2004年年底前完成编制方案;2005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
(五)建立全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体系。
1.建成覆盖全市的卫生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把卫生监督体系延伸至乡(镇)。各县(市)区要督促各乡(镇)防保机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对较大的乡(镇),可根据需要直接下派卫生监督员。加快市卫生监督所办公用房建设,各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底前解决办公用房问题,配备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购置较为先进的现场采样监测设备,保证执法工作的需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逐步形成纵向协调统一,横向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消除卫生监督空白点,实现执法地域全覆盖。
2.实行卫生统一综合执法。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医政、中医、妇幼、传染病管理等卫生执法统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实现综合执法。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六)完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体系。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分别达到3000m2和2000m2左右,业务设备总额分别达到150万元和100万元左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均财政补助达到1万元以上。
2006年年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实行公共卫生建设责任制,把卫生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之中。
(二)加大公共卫生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增加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基础建设。
(三)强化公共卫生执法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公共卫生执法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传染病、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以及与群众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公共卫生宣传,强化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开展普及公共卫生法律知识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卫生意识。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工作者预防性医疗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县(市)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对规划的实施给予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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