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7〕1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妥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州老龄办、民政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州老龄办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

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卫生局

州国土资源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2006〕43号)精神,为促进我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妥善处理老年人最关心、最急需的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养老方式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州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24万,占总人口的10.4%,成为人口老龄化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缓慢,尤其是在为老年人的服务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州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严格坚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原则与方针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老年福利设施的资金投入,确保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老年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促进养老体系建设。

(四)对建筑达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收住生活困难老年人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的养老机构,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扶持。

(五)对多种方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六)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按当地居民民用标准收取。

(七)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暂时免征。

(八)对自行采暖的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

(九)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或吸纳一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城乡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扩大养老覆盖面,完善为老服务功能,形成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服务网络。鼓励社会投资兴办适应老年人集中居住、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2010年前,州本级和各县(市)要在城区建立一所集养老、娱乐、教育于一体的多功能老年服务中心,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孤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二)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

(十三)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制订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各县(市)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业。

(十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市场的管理。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规范和整顿无照经营、服务质量差、条件设施不达标的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护理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标准按再就业政策执行,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提高为老年人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承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依法保护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及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