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7〕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长春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党和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改革,保证我市现代化建设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在社会保障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一项新的任务。为了尽快在我市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充分调研论证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在我国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精神和李鹏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上提出的“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为指针,以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在生活遇到困难时有得到国家和社会帮助的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在我市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改革深化、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责任原则。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二次分配解决低收入居民困难的重要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2.坚持深化家庭保障功能原则。根据《婚姻法》和我国国情,保证赡养和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的贯彻落实。
3.坚持需要与可能相一致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上。保障水平不能过高,实施步骤要稳妥。既要保证贫困者的生活需要,又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国家财力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4.坚持自我保障、不养懒汉原则。对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居民鼓励其劳动谋生,自食其力,避免不劳而获、养懒汉的现象存在。
5.坚持社会化原则。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把政府保障和全社会救助结合起来。
6.坚持法制化原则。要把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加工作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依法实施,依法管理。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等6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居住并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具体保障范围:民政部门救济的定期和临时社会困难户;新增加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需要社会救济者;不符合待业救济条件和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者;待业或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家庭人口月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从外地离休、退休(职)回长定居,其经济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依靠者;其他符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居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线依据与标准
根据1995年对我市5城区不同生活水平的550户居民的抽样调查结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我市城市居民生活状况普查和城区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测算结果,1997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月人均130元;其中社会定期定量救济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为月人均140元。此标准今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相应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四、申请补助办法和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未申请证明。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和街道办事处复查后,由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户主在提出申请时,要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发放办法发放。社会救济对象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
(四)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其月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家庭无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全额补助;家庭有收入的,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给予补差。
五、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所需经费的测算
据统计,我市城区有非农业居民75万户、195万人。根据抽样调查及我市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模拟空转情况测算报告,其中月人均收入在130元以下的低收入居民约8250户、17550人,约占城区非农业人口的O.99/6;扣除模拟空转测算报告中各类不应予以补贴人员后,需要救助人数约12030人,占未扣除前人数的68.5%,其中社会救济对象3500人,失业人员1345人,待业人员2532人,其他生活有特殊困难人员4653人。如按每人每月补贴额45.83元计算,12030人全年需财政补贴660万元。由于此数据是模拟空转的抽样数据,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可能与推算数据存有一定误差,如按209/6的抽样误差考虑,全年需财政补贴800万元。如市和区级财政按1:1比例划分,市财政每年需承担400万元,其他6个区财政共需承担400万元。
六、保障资金来源
(一)市、区两级按1:1比例分担;
(二)社会救济对象(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保障金,原救济补贴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区财政负担,补差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最低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收入。
七、管理与监督
市民政局是实施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救济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文件,统一监督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发放社会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平、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委会每月、街道每季、区市民政局每半年要对保障对象审核1次,根据变化随时调整,严禁克扣、拖欠或挪用补助款。
(二)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把保障金发放给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
(三)申领生活保障金和领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接受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社会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冒领的钱款,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情节严重的以骗取救济款论处。
八、开办经费
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涉及人数多,基础工作量大。实际操作需要印制证书、表格,建档、建卡,街委工作人员办班培训,对部分申请救助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随着保障制度的实施还要实行微机联网管理等,因而需要一定数量的开办经费。开办经费数额第一年可按保障金总数的5%核拨,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二年起每年可按保障金总数的3%核拨。
九、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法制局、劳动局、工会、残联等部门组成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夏福龙;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人;成员有崔玮德、朱成荣、于落川、盛振远、王志臣、张成师、沈贵一。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十、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1996年底,做好调查摸底、普法和宣传工作,1997年初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同时,要注意收集、总结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为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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