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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电〔2005〕90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清理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地表植被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铁路安全保护距离,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以及《关于沈阳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铁工发〔2000〕6号第二十八条:“暂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及需要时有权收回”的规定,为确保铁路及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铁路管理部门将对州内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所有地表植被(含耕种地)进行清理整顿,铲除违规植被,恢复原有地形地貌。使用或承种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要于2005年7月15日前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铁路部门将强行清理。请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对铁路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积极配合,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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