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07〕69号
颁布日期:2007-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2007〕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总体部署,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桂林市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桂政函〔2006〕183号),以及《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项目为依托,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努力实现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1吨标准煤下降为1.0吨以下,下降17%;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0吨标准煤下降为2.34吨,下降22%;全市23家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现节能39.47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6.14万吨减少到5.72万吨,下降6.8%;化学需氧量(C○D)控制在4.6万吨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实施污染集中控制工程

1.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加快完成市区上窑污水处理工程、北冲污水处理系统工程、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雁山区污水处理厂、西城污水处理系统、县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和截污工程建设。其中2007年完成北冲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阳朔县田家河污水处理工程;2008年完成上窑污水处理工程、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及荔浦、临桂、灵川、兴安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2009年完成冲口垃圾填埋场及沼气处理、全州、永福、平乐、龙胜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2010年完成桂林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及资源县、灌阳县、恭城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

2.推动城市集中供气建设工程。重点推进桂林城市管道燃气、市区至灵川县管道燃气工程、市区至临桂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二)大力推进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

1.加强水污染源治理项目。通过新建或改造污水治理设施,采取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降低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抓好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等17个污水源头工程治理项目。

2.加大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建设。主要通过更新和改造除尘脱硫设施、实施专用型煤炉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抓好国电永福发电厂、桂林轮胎厂、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等11个锅炉脱硫及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水泥、钢铁、电石等行业的污染治理工程。

(三)严格建设项目,有效控制污染物增量

1.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得引进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建设项目。各级发改、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2.对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改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所有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3.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建设步伐。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加快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尽快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其中铁山工业园、苏桥工业园、秧塘工业园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县工业园区要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行上大压小

1.落实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规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企业也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规定,制定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排列出关闭淘汰时间进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搬迁城区工业企业。限期搬迁改造桂林晶盛玻璃有限公司、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德隆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在市区的生产车间。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大各工业园区污染企业的治理整顿力度,实行污染集中治理,使园区整体实现达标排放。

(五)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

1.大力推动冶金、化工、建材、电力、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实施锅炉改造和余热回收利用等一批节能技改项目,组织推广印染、化工、食品等企业烟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装置。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建立用能预警机制。实施用能定额管理,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采取黄牌警告、限供电力、差别电价、累进加价等措施,加大超标用能惩戒力度。

2.大力抓好重点耗能大户的节能,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管理,组织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将全市23家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作为节能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降耗方案,签订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书,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实行重点监控,按季度进行考核分析,同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到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增效。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也要明确节能标准,严格节能措施,确保年度和阶段性节能目标如期实现。

(六)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交通运输节能

1.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既有建筑在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气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使新建建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下降20%,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能耗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加快地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空调节电、自隔热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无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10项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2.交通领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交通智能调度系统,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汽车,鼓励推广使用能耗低、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更新改造天然气汽车,推广使用节油型机油和燃油添加剂,推广汽车节能驾驶技术等。加快淘汰老旧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销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加快淘汰老旧船舶,严格报废船舶回收管理。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增加运输能耗。

(七)抓好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发展农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等农村清洁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灶。2007年底,全市累计新建沼气池达51万座,适宜建池农户入户率达70%以上;2010年,全市新建沼气池达55万座,适宜建池农户入户率达75%以上。在大力发展农业机械的同时,更新改造落后农机具,减少污染排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建设节水型农业。

(八)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进行分批改造。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推动政府节能采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为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统计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桂林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市人民政府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责任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有关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考核,确保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市发改委负责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准入,坚决防止中东部地区污染项目变相转移。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的要求,做好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筹建准备工作及项目建设进度。

市经委负责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增效工作,引进优质能源,加快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推进高能耗产业向清洁化发展,推进我市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23家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程。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后生产能力、落后产品和工艺装备的淘汰力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报请政府关闭淘汰。

市建规委负责在城镇规划和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建筑节能的有效推广体系,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型材料,保证建筑节能在建设过程中落到实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手续,督促新审批的建设项目按要求埋设雨污水管线,确保雨污水纳入城市管网,杜绝污水排入自然水体。

市环保局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实施限期整改,并以高限实施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报请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报请政府依法关闭。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完成全社会节能降耗的统计核算。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排污费补贴、补助的有关经济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减排工作,扶持重点行业、企业的减排工程建设。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质量认证和对其质量体系认证,对没有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不予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没有履行环评手续的锅炉项目,不得批准安装。

市市政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节能、路灯节能及城市节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的稳定达标。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2007年完成北冲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加快上窑污水处理工程、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东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前期准备及工程建设。

市工商局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不得通过年审。并吊销当地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有关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把车辆定期年审中的尾气检测与不定期的路检抽检相结合,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开展营运机动车、船的尾气治理工作,凡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船,不予审批和发放营运许可证。组织出租汽车和旅游车船开展使用新能源的推广及试点工作。

桂林海事局负责做好辖区船舶的污染控制工作。加强旅游船只排污的现场监督管理,严禁餐饮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江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渔业资源、牧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其面源环境污染;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工作,确保污染防治实施的正常运转;做好渔船、渔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水资源调配,加强排污口的行政许可审批规范化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组织安排好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进一步抓好流域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土绿化和沼气建设,加强对林地农药、化肥施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和减少面源环境污染。

市农机局负责加强用油农机具尾气排放的治理和控制,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农业机械。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电力调度管理,保障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及设施的供电。配合当地政府依法停止对淘汰行业、重污染企业的供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行业提高电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火电厂脱硫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及示范,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负责将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控制对限制行业的信贷支持,停止对淘汰行业、重污染企业的新增信贷投放。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职能部门也要相应制订各行业(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

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监测规范和制度,确定国家、自治区、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强化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试生产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情况,对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供水、供电等部门应配合采取生产断水、断电措施;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治理投入

加大政府节能减排的投入,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财政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区每年最少安排200万元,其他县、区每年最少要安排100万元用于节能减排。财政、发改、环保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突出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BOT等运作模式,努力开辟多元化的环保项目建设投融资渠道。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与环保宣传周活动。要把节能与环保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节能典型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节能减排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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