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