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4〕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4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04年开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3年,全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清理整顿环保违法企业专项行动取得了重要成果,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很大,遏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尽快扭转我市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根据4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进一步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

(二)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三)严肃查处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四)重点解决关系群众健康且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推进我市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五)清理和纠正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定和做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解决“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问题

1.对遗漏的、死灰复燃的和新产生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做到“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注销执照”。

2.对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应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要坚决停止建设或关闭。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予以拆除并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加强其废弃放射源的登记和管理,在对拥有放射性物质企业的核仪表(如核子称、料位计、液位计、测厚仪等设备)使用情况重点清查的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统一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4.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达标排放。

(二)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的小规模草类制浆生产线及造纸企业

按照豫政办〔2002〕77号和豫政办〔2003〕50号文的规定,对应于2003年底前关闭的造纸企业和制浆生产线,现没有关闭到位或者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关闭到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应于2004年底和2005年6月底前关闭的造纸企业和制浆生产线,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连续两次违法排污的,依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立即予以关闭。

(三)严查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1.组织对所有重点污染源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按照豫政办〔2003〕50号文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

2.对排放氨氮的重点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照削减总量的要求,在完成化工、化肥行业以及所有排放氨氮的重点工业污染源调查和核查工作的同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年底前,对不能实现氨氮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3.根据《关于在全市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通知》(汴环〔2003〕169号)的要求,6月底前,完成排污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对处理能力不足,治理工艺落后,设施不完善,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治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排污许可证;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否则依法予以严处。

(四)严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控制新污染

对1998年以来,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的要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对建成的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五)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明确责任,综合治理,限期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清理

对已建成的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和在建的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及准备建设的开封县污水处理厂,市准备建设的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安装COD和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工艺。

(七)彻底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或以“企业宁静日”等措施,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要一律予以纠正。对坚持地方保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纠正的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严肃公开处理。

四、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6月中旬)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6月10日前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6月下旬)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6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7月上旬——9月中旬)

各地人民政府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有关查处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问题进行现场督查。

4.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0月中旬)

9月底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写出总结并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报告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其间要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谢冠超副市长为组长,贺全营秘书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全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实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对各地出台的有勃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做法及时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到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切实解决几件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抓典型案件,公开查处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各县、区要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市、县(区)环保部门12369环保热线电话要畅通,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五下午6点之前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联系电话3150594。对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六)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断面水质与财政挂钩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县、区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尚未建立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贯彻落实。

附件:开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开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谢冠超开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贺全营开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风刚开封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吴平开封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晓峰开封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继升开封市司法局副局长

贾继忠开封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森开封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志刚开封市安监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郝树芳开封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联系电话:315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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