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维护国旗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严格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并有权对国旗使用中不规范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和国旗使用规范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国旗升挂制度。根据《国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星期日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四、升挂国旗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二)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三)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五、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六、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要把贯彻执行《国旗法》列入日常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国旗升挂、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合公安、效能、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国旗法》的正确实施。教育、公安、建设、外事、工商、质监等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和个人制售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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