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办〔2006〕29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濮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濮阳市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50号)精神,落实《河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建立水上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现“六个确保”,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明晰,落实到位;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确保形成一个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确保渡运安全基础设施得以明显改善;确保渡口不发生特大恶性责任事故。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原则
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内容和整治对象
整治的主要内容:1.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2.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由县、乡人民政府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3.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4.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职责分工
(一)渡口、渡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
1.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和责任书的签订,落实水上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3.普查辖区所有渡口及水域,重新审定已审批渡口、渡船的实际情况。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确实需要设置的渡口和改建浮桥的渡口,要加大资金投入,在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并逐步组织实施进行更新改建;对未经审批的渡口及非法渡运船舶、非法建造船舶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4.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定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体系,加强日常演练。
(二)渡口、渡船所在地乡人民政府
1.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理顺渡口、渡船的产权关系,落实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2.设立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逢集、庙会、农忙、学生渡运、节假日旅游旺季等渡运高峰和洪水、凌汛等时期进行现场盯防,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3.落实、掌握辖区所有从事渡运的渡船基本情况,特别是对非渡口却有从事其它用途的船舶要进行详细登记,全面掌握辖区水上渡运情况。
4.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渡口改造、渡船更新和“撤渡建桥”计划。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
1.市交通局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协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召开由各级安监、农业、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2.市海事机构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向各县提供省交通厅优选、推选的船型和渡口改造施工图纸。
(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进一步落实全市所有渡口、渡船、浮动设施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进一步划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上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六、整治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濮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有元(副市长)
副组长:刘金梁(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理建(市交通局局长)
李光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薛善江(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刘宪军(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晓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德存(市农业局纪检书记)
吕庆科(濮阳县政府副县长)
李金明(范县政府副县长)
窦振华(台前县政府副县长)
万娟玲(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刘宪军(兼),联系电话:4622071、4626258。
濮阳县、范县、台前县要成立相应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七、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3月26日至2006年4月30日)。各县、乡政府对本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更新改造一批、整改完善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思路,提出渡口撤销、合并、更新或改建浮桥等整治意见并制定整治计划进度表,明确整治内容、完成时限、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汇总填报《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级交通、安监部门深入县乡渡口现场,对照县、乡政府上报的渡口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认真研究各县提出的整治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修改建议,保证计划实施的可行性。
检查整改阶段,市交通、安监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县乡督促检查渡口、渡船整治工作,及时掌握整治进展情况,尤其是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落实、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渡改桥、渡口建设等情况。各县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乡政府每月不少于2次、村委会每周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的渡口及水域的水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备案。于每月1日填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县自验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见附件)和省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对渡口、渡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四)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县根据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整改后的渡口,市整治活动办公室组织再验收,以确保全市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人民政府要把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作为进一步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的一项重大措施,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渡口设置和取消程序,落实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搞好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群众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增强全民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整治。各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整治活动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要将整治方案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
(四)认真整改。各县要针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渡口、渡船安全现状,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等现象,制定可行措施,落实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
(五)加强督查。市交通海事、安监、农业部门要定期组织渡口渡运整治活动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渡口、渡船,及时建议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该停运的要坚决停运,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不能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长效管理。整治活动结束后,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渡口的安全管理,巩固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附件
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