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4〕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处置
4.1启动预案
4.2响应启动
4.3信息报告
4.4分部门响应
4.5分灾种响应
4.6现场处置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信息公布
4.9应急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钦州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干旱、高温、寒潮、低温冷害、霜冻、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将发生全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达到Ⅰ级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旅游局、海洋局、市政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铁建办、红十字会,钦州海事局,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钦州军分区,钦州供电局。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可能受气象灾害严重影响的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具体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及其所引发江河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乡内涝、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寒潮、低温冷害、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的,由市信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渔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霾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市气象局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并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和钦州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因海上大风灾害引发灾害性海浪、风暴潮,由市海洋局负责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作,并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搜救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2.2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县区要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雷电、冰雹、雷雨大风等灾害由县区政府(管委)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海洋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专业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市、县区、镇三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环保、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农业、林业、水利、水文、水产畜牧、旅游、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海事、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综合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种颜色标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海岛、海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期前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市、县区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当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启动预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责任单位报告的事故等级,及时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应对4个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市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启动、变更、终止I级或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终止III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根据气象灾害演变情况及市指挥部领导的要求,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应到市指挥部值班。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通信畅通。
4.3信息报告
4.3.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气象灾害突发事故,应在1小时之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电话:2825031),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3688606)。
4.3.2报告程序
(1)气象灾害发生后,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汛情、水情的监测预报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灾情信息,林业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火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各负责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同时,立即指令相关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初步确认事故等级。
(2)事故等级一经确认,有关单位须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4)各责任单位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4.4分部门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卫生、教育、安监、民政、环保、工信、财政、交通、铁路、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通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受灾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即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5分灾种响应
4.5.1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做好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及防汛抢险准备,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水库下游的群众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查市政基础设施的巡查、加固,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的强行拆除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交通、渔业部门和海事机构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住建、交通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台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畜牧和渔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国土资源部门注意防范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5.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汛抢险有关工作,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水库下游的群众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标志设置。
国土资源部门注意防范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农业、畜牧、渔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5.3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养殖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4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政、水利等部门指导督促供水企业做好用水安排,并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5寒潮、低温冷害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和低温预警消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和低温冷害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市政、林业等部门指导管护单位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指导种植和养殖农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交通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6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霜冻、寒露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政、林业等部门指导管护单位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采取防寒措施,做好晚稻等农作物及牲畜、家禽、水生动物和林木的防寒工作。
4.5.7雷电、冰雹、雷雨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市、县气象局要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雷雨大风预警信息,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消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调查、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8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9霾以及重污染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并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响应级别,由所在地气象灾害专业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8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告等形式向新闻单位、社会公众发布灾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9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自治区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我市气象灾害事故特点,创新开发气象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2月9日印发的《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钦政办〔2012〕17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气象灾害应急标准
8.1.1Ⅰ级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台风(强台风级以上)登陆或特别严重影响我市,辖区将出现12级(或阵风14级)以上大风。
(2)暴雨:①过去24小时内,全市20个及以上乡镇日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上,且预报上述地区未来24小时内日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②过去24小时内,全市32个及以上乡镇日降雨量在100毫米以上,且预报上述地区未来24小时内日降雨量在100毫米以上。
(3)干旱:全市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并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低温冷害:有3个以上的县区预计或实况达到以下标准时,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8.0℃持续天数≥15天或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10.0℃持续天数≥20天。
(5)霾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计辖区未来48小时以上为持续性重度霾,或实况已经出现重度霾并可持续24小时以上。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Ⅱ级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辖区将出现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
(2)暴雨:①过去24小时内,全市8个及以上乡镇日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上,且预报上述地区未来24小时日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②过去24小时内,全市24个及以上乡镇日降雨量在175毫米以上,且预报上述地区未来24小时内日降雨量在100毫米以上。
(3)干旱:3个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全市有1个以上的县区达到特旱,并造成严重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高温:过去48小时全市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6℃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6)低温冷害:有3个以上的县区预计或实况达到以下标准时,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8.0℃持续天数≥10天或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10.0℃持续天数≥15天。
(7)海上大风:非台风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或实况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大风持续3天以上。
(8)霾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计辖区未来24小时以上为持续性重度霾,或实况已经出现重度霾并可持续12小时以上。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Ⅲ级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有台风登陆或较重影响我市,辖区将出现8级(或阵风10级)以上大风。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15个乡镇日降雨量在10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日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
(3)干旱:2个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6)低温冷害:有2个以上的县区预计或实况达到以下标准时,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10.0℃持续天数≥15天或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12.0℃持续天数≥20天。
(7)海上大风:非台风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或实况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且持续2天以上。
(8)大雾: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已出现能见度小于100米的雾,并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9)霾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计辖区未来48小时以上为持续性中度霾,或实况已经出现中度霾并可持续24小时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重度霾。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Ⅳ级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有台风或热带低压登陆或影响我市,辖区将出现6级(或阵风8级)以上大风。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30个乡镇日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大部分地区日降雨量均在50毫米以上。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4)低温冷害:有2个以上的县区预计或实况达到以下标准时,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10.0℃持续天数≥10天或日平均气温的5天滑动平均≤12.0℃持续天数≥15天。
(5)海上大风:非台风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或实况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且持续2天以上。
(6)霜冻: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最低气温下降到4℃以下,可能出现霜冻;且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最低气温下降到4℃以下,并可能出现霜冻。
(7)大雾: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已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8)霾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计辖区未来24小时以上为持续性中度霾,或实况已经出现中度霾并可持续12小时以上。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种灾分级
台风
暴雨
干旱
高温
寒潮
低温冷害
海上大风
大雾
霜冻
霾以及重污染
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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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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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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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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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根据国际惯例,依据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分为:
热带低压(Tropicaldepression),最大风速6~7级,(10.8~17.1m/s);
热带风暴(Tropicalstorm),最大风速8~9级,(17.2~24.4m/s);
强热带风暴(SevereTropicalStorm),最大风速10~11级,(24.5~32.6m/s);
台风(Ty-Phoon),最大风速12-13级,(32.7m/s-41.4m/s);
强台风(SevereTyphoon),最大风速14~15级(41.5m/s~50.9m/s)
超强台风(SuperTyphoon),最大风速≥16级(≥51.0m/s)。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50毫米以上降雨,致灾暴雨特指3小时内累积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渔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及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渔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低温冷害是指一段时间内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渔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海上大风是指受冷空气或其他恶劣天气影响,平均风力6级及以上、阵风风力7级及以上的海上大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施工作业、渔业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在出现雷、雨天气现象时,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天气现象。当雷雨大风发生时,乌云滚滚,电闪雷鸣,狂风夹伴强降水,有时伴有冰雹,风速极大。它涉及的范围一般只有几公里至几十公里。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分级:1.轻微霾:空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90%,能见度大于等于5公里且小于10公里;2.轻度霾:空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90%,能见度大于等于3公里且小于5公里;3.中度霾:空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90%,能见度大于等于1公里且小于3公里;4.重度霾:空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90%,且能见度小于1公里。
附件:1.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2.钦州市气象灾害组织体系流程图
3.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下载
http://www.qinzhou.gov.cn/UploadFiles/zwgk/2015/2/2015020615524846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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