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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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6〕11号
为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合约监督管理,确保合约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的依法、公正和高效进行,有效保护合约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5〕4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府合约签订主体,限定行政机关签约范围。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实现政府职能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转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原则性、意向性的框架协议、意向书等,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承担,可由行政机关签订;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政府合约,应由适格的主体签订。
二、完善缔约前分析论证制度。为掌握合约谈判主动权,避免签约过程中疲于应付、陷入被动,切实减少缔约成本和履约风险,应进一步完善缔约前分析论证制度,尽快组建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外脑智囊作用。承办单位应当在合约签订前从专家库聘请法律专家,进行深入全面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论证、相关法律及政策信息收集、缔约相对方资信调查、文书拟定等基础性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合约目的的实现,
三、实行政府合约签订前期介入制度。合约谈判、起草、缔结、履行、争议解决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合约文本来自于缔约前的磋商和谈判。只有参与前期谈判,才能全面把握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审查时有效识破和避免“合约陷阱”;也只有参与前期谈判,才能及时提出法律建议,避免承办单位与对方就基本条款达成一致、结束谈判后审查时又发现重大瑕疵需重新谈判的被动局面。因此,实行合约签订前期介入制度是进行有效合约监管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前提。承办单位应当在正式谈判的15日前向合约办报送有关缔约资料,通报相关缔约信息,共同研究制定谈判方案和谈判要点。必要时,合约办可直接派员或委托法律专家参与谈判。因承办单位未履行报送、通报义务致使合约办没有前期介入,影响合约文本审查的,合约办可签署不同意签订的意见。
四、严格推行政府合约审查制度。合约文本审查是合约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类政府合约,必须按《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报合约办审查,经审查同意签订或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签订。
五、加强政府合约审查程序建设。审查程序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和保障。合约承办单位应在双方商定合约文本后及时将合约文本及相关缔约资料报合约办审查,合约办应自收到合约文本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政府合约签订审批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
合约办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于缔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条款完备缜密的政府合约,提出同意签订的意见,交承办单位签订或报市领导审签。(二)对于缔约主体不适格的政府合约,提出变更签订主体的意见;对于内容违法或显失公平、条款欠缺的政府合约,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然后交承办单位处理。对于重要复杂、有时限要求或存在重大制度瑕疵的政府合约,也可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审定。
交还承办单位的政府合约,承办单位应根据合约办的意见签订或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合约文本须再次报合约办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报市领导的政府合约,应当附合约办的审查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内部要切实建立“合约文本未经合约办审查不上报领导、不加盖公章”的工作机制。未经合约办审查并签署意见,有关业务科室不得上报领导,不得加盖政府印章,防止“先签字后审查”、“合约倒流”、“领导替合约办把关”等非正常现象发生。
六、全面推行政府合约履行指导监督制度。合约履行监督指导是保障合约目的实现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合约档案管理和报告制度。合约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全面收集、整理、报送合约文本、相关资料,及时向合约办报告合约履行情况、履行中出现的不利因素和各种风险,接受合约办的指导和监督。
坚持合约跟踪监督和服务制度。合约办应按规定跟踪监督承办单位协议履行情况、政府职能部门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承诺的兑现落实情况。对于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合约,坚持期满前15个工作日书面提示承办单位,督促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催告相对方履行义务;对于发生情势变更、相对方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及时指导承办单位行使权利、制定应对策略。
坚持合约定期报告和预警制度。合约办应每季度将合约签订情况、履行情况及合约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建议或对策,书面报告市领导;合约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更、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影响合约履行的各种风险时,应及时向市领导提交预警报告,提出应对建议或策略。同时,合约办应公开电子信箱、办公电话等联系方式,及时接受举报或情况反映,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七、完善政府合约争议解决制度。依法、公正解决合约争议,防止个别承办单位和人员不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或故意通过让利性和解、消极败诉、放弃上诉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现象的发生,是合约监管的最后环节和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严格推行政府合约争议解决归口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政府合约发生争议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合约办通报情况,由合约办组织研究应对措施,拟定谈判方案,审定变更、调解、和解协议。其中需要提起诉讼、仲裁或执行的,由合约办派员或委托法律专家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执行;合约相对方提起诉讼、仲裁或执行的,承办单位应于收到应诉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合约办,由合约办派员或委托法律专家代理参加。
合约办应加强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督,确保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提供所需的档案材料,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八、加强政府合约监督管理的行政协作和配合。市国资委、工业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全力作好配合、协助工作。对未经审查同意私自签约,或不及时移交合约资料、不定期报告、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及有其他违约情形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财政资金、收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或者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提请市政府对其行政首长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合约签订审批表》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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