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军分区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人武部、有关部门要着眼于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把坚持讲大局、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点,结合部队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宣传军队优良传统,以增强退役士兵珍惜军人荣誉,保持军队光荣传统,拥护政策的自觉性。帮助他们自强自立,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积极自主创业,服从政府分配。要进一步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行业、系统、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拥军、爱国和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氛围。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5〕88号)要求,积极推进自谋职业,提高安置质量,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千方百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完成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要突出重点,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少接收1人,向当地政府交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通过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优待安置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推进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全面展开,整体推进,自谋职业人数和自谋职业率要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和提高。各县(市)、区要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配套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退役士兵得到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退役士兵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同时也要进行法规政策、安全常识、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各县(市)可依托现有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其创办经济实体;对优秀退役士兵,要推荐介绍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确保本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结合起来,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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