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6〕16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和行洪通畅,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浉河外的河道(包括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河道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合理保护的原则。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区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城区河道的管理。各区(管理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市规划区域内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参加防汛抢险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河道整治
第八条市中心城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规的框架内分别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评审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编制各类详细规划涉及内河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四章河道利用
第十二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平台兼做道路的,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平台兼作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十五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口的,应当按程序经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由于施工或其它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清淤责任并承担清淤费用。
第五章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填堵河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缩窄行洪通道。
河道管理范围由规划部门和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桥梁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二)设置拦河道渔具;
(三)爆破、取土(沙)、钻探、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的车辆、容器。
第二十条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建窑;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其他防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六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一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或者其他跨河道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捞安全的,应当服从市中心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实施拆除。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提高对河道整治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下级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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