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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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府〔2005〕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扶持原煤矿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特提出本意见。
一、对煤矿转产新办企业放宽审批条件。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除需前置限制外,可以按大的行业类别填写。对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条件要求、承诺办事时限。
二、放宽注册资金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在两年内分步到位。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为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办企业集团。若企业要冠以“韶关”市名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万元放宽到50万元,其中高科技、文化、体育、种养业、旅游、中介公司可放宽到30万元。设立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
三、简化登记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对简易事项及章程备案等事项,要当场办结。对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
四、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原煤矿投资者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矿工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五、煤矿下岗职工合伙或组织起来申办民营企业的,经工商部门认定,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煤矿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合作。提高技术成果作价比例,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
七、原煤矿投资者愿意在原用地上办企业,可根据土地用途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
八、原煤矿用地难以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利用的,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对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易位)、土地使用权调整(易权)、改变土地用途(易用)等方法进行盘活。
九、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以及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可将已经批准但暂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并改变为农用地,与另一位置不同、面积相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置换使用,被置换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进行调整和改变。
十、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用地位置调换时,如果未涉及建设用地数量增加的,可视为没有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如果未涉及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可视为未占用耕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十一、有条件将旧厂房、工矿废弃地等整理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的,可申请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进行复垦,建设用地整理为农用地或耕地的,经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可与原有建设用地置换使用,不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管理,并可有偿转让。
十二、原煤矿矿主新办企业用电在执行省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免收3年本市附加部分。
十三、实行工业用水优惠政策。在粤北工业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工业用水享受优惠价格。市区外新办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办水厂。
十四、外地煤矿投资者转向办其他产业,其子女可入我市户籍,并在就业、报考公务员、入学方面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五、对煤矿投资者转向其他产业投资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用煤矿转产新办企业创造的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建立煤矿转产创业基金,连续3年用于扶持该企业的职工培训和技术改造。企业按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提出相关申请的,同级财政和经贸部门应予支持。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应提供及时、主动的服务。
十六、对转产煤矿企业资产变现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
十七、煤矿投资者之间因非合法途径买卖矿产资源引起的纠纷,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各级政府的公职律师和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一律免收律师费。非法买卖煤矿采矿权涉及的民事诉讼费先由同级财政垫支。
十八、鼓励和扶持煤矿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煤矿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十九、加强煤矿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十、政府投资开发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煤矿下岗职工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一、煤矿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十二、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对有就业愿望的煤矿下岗职工免费开展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做好煤矿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十三、鼓励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吸纳煤矿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相应地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吸纳煤矿下岗职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给予发放社保补贴。
二十四、及时办理煤矿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相关申领手续。
二十五、政府部门收取的煤矿投资者2005年办证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谁收谁退”的原则全额退回。
二十六、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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