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9届第10号
颁布日期:1998-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家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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