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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13号
重庆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渝文物〔2015〕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系统评估、总结已有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目标。同时,加强对文物本体与赋存崖体及周边环境的勘察与评估,明确影响文物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并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保护文物及周边环境风貌。
(三)加强管理及展示利用的研究,明确文物利用的定位、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四)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研提石质文物保护、山体防护等规划措施。
(五)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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