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和重新核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13年第八批)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批准和重新核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13年第八批)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67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机构资质予以重新核定。现将资质批准和重新核定有关事项(2013年第八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二、批准山西省新科辐射技术研究中心等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山西省新科辐射技术研究中心等7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因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对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等28家机构资质予以重新核定。

上述批准和重新核定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请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及第五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于3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第五项中取消资质的机构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领证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本公告发布之前,第五项中的机构在原有资质范围内已承接的项目可继续完成。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前述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审查其委托合同原件的签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除第五项中机构继续完成原已承接项目所需外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联系人:田蕴

联系电话:(010)66556045

个人证书变更及注销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

联系人:周申燕

联系电话:(010)84912680

附件:批准和重新核定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11/W020131112342910137888.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7日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